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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天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荐股,非法经营(下派单位: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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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08:58: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9199小时:9分钟

一、 投诉举报对象:

      企业名称:郑州天富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风雅颂1号楼3单元1楼东

       注册号:410*******46035         

      企业法人:李彬

      登记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

      开业时间:2013-2-28

  注册资本:10万元


          开户行: 中国银行
       持卡人:王俊霞(财务)
       卡号:6217*******02071121(私人账户)



      骗子QQ网名:笑笑,真名:张笑笑,QQ:2806224936 ,电话:15*******87,座机:037156717667 ,天富分析师068  QQ:1905606913,给我发飞信的号是:15*******22(已停机)、512918560
二、投诉举报请求:
1、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所在的公司虚假宣传,捏造事实,利用托自导自演,自问自答,伪造虚假交割单,给消费者造成假象,恶意欺骗消费者。
2、非法经营,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却推荐股票。涉嫌非法私募,扰乱证券市场。
3、追究其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4、请求对被举报公司在工商部门做预警处理,防止恶意变更、注销。请求冻结被举报公司帐号,保护众多受骗股民的财物
5、请求责令郑州天富科技有限公司将所骗的钱财尽快一次性全额退还给受骗者,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补偿。
三、受骗经过:
以下经过我口述整理(事实均有当事人与郑州天富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QQ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及相关手机短信记录为证。)
2013年5月被拉入一个群,群主笑笑未经许可常发些某只股票收益多少的信息,每支股票涨停的信息,然后在QQ里总是介绍他们给的票有多么赚钱,收益很高,经常在QQ上和我聊这些信息,说有专业的分析师为客户推荐强势牛股,后来又打电话交谈,要求我加入他们公司,说跟上公司的操作赚钱不是问题,还让老师带我操作我的股票,作高抛低吸,说加入公司后会赚回之前的亏空,他们每天还发些虚假的交割单,都是赚钱并且常有涨停板的票的交割记录给我和群里给大家验证他们的实力。加入后会给消息票,保证获利。分析师实盘指导,买卖点提示操作,有专业的指导老师一对一地进行指导操作,保证总体回报率能达到20%以上,甚至翻倍,并不时上传所谓的客户股票交易截图、交割单截图以及汇款截图(后来才知道这些都是假的,是他们用软件做出来的)。于是在群主和托儿的不断引诱下,我在5月17日汇了3000元,5月22汇了3800元,都是通过中国银行的网上银行汇入的,具体有银行汇款记录和给他们发的汇款截图为证。汇款后,说有正式合同,大约过了4 天收到合同及一张光盘,具体受骗记录聊天记录还有很多,还有一些就是在电话里完成的交谈,目前只能提供些聊天记录和给票亏损的记录了。加入群后不多久就被群主踢出了群,笑笑的QQ也没人上线,询问分析师说她离职了,当时也没有客服,目前笑笑现在手机也处于关机状态,给的票赔的多赚的少,现在才知道被骗了。当时没交钱时还有个拖说他买公司给的票赚了多少钱,到郑州见到笑笑本人,已经从低版本升级到高版本了,他们公司给的票现在已经让我赔了很多的钱,之前和笑笑说,她总让持票,后期会涨,现在大盘不好,大盘好了票后期会涨的,我也曾经提出过退钱的事,可是他们说没有退钱这一说。
据查证,郑州天富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根本不具备证券咨询的资格,依法不能从事证券咨询业务;更为严重的是,我国证券业相关法规严格禁止经营机构向客户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提供内幕消息股,郑州润商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显然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规定,郑州润商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犯罪,应依法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郑州天富科技有限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在网上看见有类似被骗,破了案并追回了被骗款的维权案例,给我带来了希望。现在骗子还在到处行骗,真诚的恳请公安、工商、证监会、税务等相关部门对该公司严查。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也希望和我有相同遭遇的网友联合起来,共同与郑州天富科技有限公司这样的诈骗广大股民的骗子公司作斗争。真诚的恳请媒体、公安、工商、证监会、税务等相关部门对该公司严查。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也希望和我有相同遭遇的网友联合起来,共同与郑州天富科技有限公司这样的骗取广大股民血汗钱的骗子公司作斗争。希望相关部门能帮我追回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给公司汇的被骗的6800元,以及我的损失,谢谢!



举报人:唐女士       QQ:721831192  手机:18*******60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补充内容 (2013-11-9 09:57):
现在公司电话没人接,QQ也把我拉黑了,公司现在联系不上人了!!

补充内容 (2013-11-9 20:50):
我是辽宁人,被郑州天富科技有限公司骗了6800元,李所长接到我的投诉后表示会处理,我强烈要求柳林工商所处理此事,还我一个公道!!全额退我6800

补充内容 (2013-11-9 20:52):
我相信正义一定能战胜邪恶,还郑州一片净土,相信李所长会处理好此事的,在这里向李所长及柳林工商所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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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1-7 16:48:1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郑州天富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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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5-24 21:27:13 |只看该作者
请问郑州有关部门怎么解决的,我怎么不知道你们是如何解决的,现在这个号码(0371-56659155)有人接,对方说我打错了,就挂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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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22 21:27:20 |只看该作者
矛盾基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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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16 12:13:13 |只看该作者
工商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就应该秉公执法,遇到消费者投诉你们却敷衍塞责,推诿不作为,包庇纵容骗子。不严惩骗子公司,就还会有给更多的人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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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15 13:23:3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举报的“郑州天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金融诈骗、欺诈消费者、非法经营、非法荐股”一事。我局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一、“郑州天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彬;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风雅颂1号楼3单元1楼东;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注册号:410*******46035。
二、依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11月11日上午11时10分至11时40分安排执法人员结合国基路办事处负责风雅颂小区的网格人员王志红一同前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风雅颂1号楼3单元1楼东查找,经查找在该地址经营的是郑州市金水区江芳云诊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该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时所留电话,提示该电话已停机。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认为此类公司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你举报该公司涉嫌金融诈骗、非法荐股等(不涉及工商职责的内容)情况,已超出工商职权,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咨询当地律师,寻找合理有效渠道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举报内容如不涉及工商职责的提问将不予答复,请你谅解。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公司登记注册,实行的是书式审查原则,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符合登记许可的规定,实质审查即现场查看公司经营住址不是公司登记注册的必要程序。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举报公司申请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住址不一致,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建议你查实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我局将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在此,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涉及“荐股软件”的信息,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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