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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生育保险政策的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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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13 13:06: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下派

登封市

处理时间

2013-11-14 11:23

生育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大基本社会保险之一,郑州市依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政策要求先后出台了《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郑政〔2002〕22号,目前已废止)和《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郑政〔2010〕32号),登封市于2007年也出台了《登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登政〔2007〕33号)。对比上述3个文件,我们发现登封市的33号文只是少了四个字,却起到了歪曲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的作用,偏离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的基本方针。

郑政〔2002〕22号第六条规定: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养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养保险费。

郑政〔2010〕3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

登政〔2007〕33号第六条却是这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明显可以看出:登政〔2007〕33号是依托郑政〔2002〕22号文拟定的,但是却忽略了“财政全供”四个字,这样就造成了:一部分已企业化的所谓“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其实仅能报销生育的部分医疗费,根本享受不到生育保险所包含的“生育津贴”政策。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仅四个字的差别,登封市的“某些政策制定单位”正是通过这样的“文字游戏”,一方面貌似让部分的事业单位少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却规避了这些事业单位职工的正常权益。如果说以这样的“文字游戏”来解释和河南省郑州市的政策不一样,来体现“结合我市实际”,恐怕于理不通。

这样不合理不公平的政策在我市执行了已七年,而郑州市新的生育保险办法(郑政〔2010〕32号)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恳请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能完整执行省市生育保险政策,及时更正修订我市相关政策的缺陷,最大范围的保障参保职工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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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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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29#
发表于 2013-11-14 11:23:12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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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dfcaomin  在2013-11-18 16:30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具体不满意原因见跟帖
处理状态: 已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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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4-5-16 09:12:22 |只看该作者
5月份了,你们的生育保险政策和郑州统一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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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1-21 14:13:48 |只看该作者
我市的社会保险将实施“五险合一”,最迟2月底到位。以后的五项社会保险政策将由郑州市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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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12-5 17:46:48 |只看该作者
你是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谁?你也是匿名啊,说出你的名字,直接去局里找你讲理去。你净出馊主意,你们哪个劳动监察部门一年能办几个案子?完全形同虚设么!我所反映的是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歪曲执行生育保险政策,你让我去找该局下属的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个形同虚设的劳动监察部门有挥刀自宫的勇气?所以,别忽悠人。新通桥这个平台是讲道理的地方,其实我明白登政[2007]33号文是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出来的,你们无权更改,只有尽力维护这个文件的正确性,更改这个文件是市政府的事。但是,当初是你们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这个文件,如今的疑问也只有委屈你来解释了。郑州市的文件没出郑州的范围就变味,歪嘴和尚念歪经,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么明显的故意歪曲,太不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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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12-5 17:14:28 |只看该作者
不论何种发表意见的方式,目的旨在揭露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当行为。做错了事不敢担当,一味的推诿抵赖,你们把政府的脸面丢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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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12-5 16:57:28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到我市劳动监察部门书面投诉?只在网上匿名发表意见,是没有办法维护好自身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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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12-4 14:58:14 |只看该作者
郑政〔2011〕10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市级统筹分两步实施的思路,实现第一步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如下:
(一)市本级与六区(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统一执行市本级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县(市)城镇医疗保险暂按各自现行政策执行,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政策标准。全市生育保险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执行。
(郑政〔2010〕32号)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生育保险缴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我想以上文件规定你们比我要清楚,所以关于我所反映问题的是非对错,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你们就别装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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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12-4 14:42:07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100号)第四条如下:
四、基本政策
    按照市级统筹分两步实施的思路,实现第一步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如下:
(一)市本级与六区(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统一执行市本级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县(市)城镇医疗保险暂按各自现行政策执行,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政策标准。全市生育保险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 第六条如下: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生育保险缴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我想以上文件规定你们比我要清楚,所以关于我所反映问题的是非对错,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你们就别装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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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12-4 14:23:03 |只看该作者
登封市作为河南省郑州市下辖的县级市,只能是完整执行郑州市的政策。遍观郑州辖下六区六市一县,只有登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故意删除“财政全供”四个字,变相损害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的应有权益。以“因为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缴费比例和待遇也有所不同”的说辞企图推脱自己歪曲政策的险恶用心,这样的文件还是以登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形式发出,试问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们这不是给登封市人民政府的形象抹黑么?“歪嘴和尚念歪经”说的莫非是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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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12-4 09:57:32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的发放渠道是从生育保险中心发放,而我市是各单位从原工资发放渠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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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12-2 11:15:49 |只看该作者
请不要回避问题。问题的实质是:登封市的政策少了”财政全供“四个字,改变了享受政策的人群种类,你们答复:因为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缴费比例和待遇也有所不同。能圆满解释“改变享受政策人群种类”的质疑么?全郑州地区,只有登封市制定这样的歪曲政策。
回避实质问题,答复疑问不着边际,这就是你们的工作态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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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12-2 09:04:49 |只看该作者
一、我市于2007年9月印发的登政[2007]3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流产时上一个月的工资额,由各级财政部门及原工资渠道计发。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以上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渠道。对于按1%缴费的企业单位,发放渠道是生育保险基金;对于按0.6%缴费的事业单位,发放渠道仍由财政部门及原工资渠道解决。不管生育津贴由谁发放,都应切实履行发放生育津贴的义务,保证生育津贴的及时发放,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家的生育保险政策的。
二、郑政[2010]3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我市与郑州市的此项政策规定略有不同。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登封市和郑州市属于不同的生育保险统筹地区,因为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缴费比例和待遇也有所不同。生育津贴的发放,全国各地的做法都不完全一致,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各项待遇要求内容基本一致。
三、关于你所反映的“一部分企业化复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本享受不到生育津贴”的真实原因在于有部分事业单位逃避责任,存在不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的现象,而不是我市的生育保险政策有问题。因此,若你或家属属于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且未领取到政策规定的生育津贴,应按照登政[2007]33号文件规定,要求所在单位尽快将生育津贴发放到位,若所在单位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你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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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12-1 18:57:13 |只看该作者
通过心痛桥这个平台,向你们提建议:登政[2007]33号文件歪曲郑州市文件精神,登封市人民政府和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政策不合理,有纵向郑州和登封市的政策对比,有横向和周边的12区县的对比,有图片证明,登封市的政策就是在玩“文字游戏”。你们拿歪曲的政策糊弄人,试问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玩的什么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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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11-29 16:44:35 |只看该作者
  我市于2007年9月印发的登政[2007]3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流产时上一个月的工资额,由各级财政部门及原工资渠道计发。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以上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渠道。对于按1%缴费的企业单位,发放渠道是生育保险基金;对于按0.6%缴费的事业单位,发放渠道仍由财政部门及原工资渠道解决。不管生育津贴由谁发放,都应切实履行发放生育津贴的义务,保证生育津贴的及时发放,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家的生育保险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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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11-29 16:43:26 |只看该作者
生育保险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各统筹地区有权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如果你认为本人没有享受到相关待遇,请持相关材料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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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11-29 11:42:40 |只看该作者
昧着良心制定歪曲政策,面对网友质疑不正面回答,顾头不顾腚的回复让人体会到你们的冷漠和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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