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136|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郑州绿都丹石街区物业收取停车位费用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6 20:21: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2-13 15:36

郑州绿都丹石街区物业收取停车位 费用的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取得广大业主的意见,就擅自作主把小区地上停车位租给业主,没有租的业主,每次都要收费,要不然不让出去,这种收费合理吗?请给予回复。

补充内容 (2013-11-17 09:38):
物业说这是物价局规定的,请问物价局真的给他们这样的权力了吗?

补充内容 (2013-11-17 10:06):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就没有“地面停车费”这一说。物权法中有明确说“小区地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这个小区的地面车位物价局又凭什么会让物业公司收费,提供给个别人专用呢?物价局有什么依据?
还有,物价局如果依据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来认定物业公司就应该收取这个费用,物价局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一是你物价局没有协议合同的认定权,二是这个协议的签订是十分不公正的,物业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合同,你要是不签订这个协议,物业公司就不给业主交房,物业公司是胁迫业主签订的这个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所以说这个协议是可撤销合同,三这个协议是违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地方法规中就没有这一说,却被物业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列于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地板
发表于 2013-11-18 08:34:14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板凳
发表于 2013-11-25 16:42:40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郑州绿都丹石街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沙发
发表于 2013-11-17 09:36:41 |只看该作者
物业说这是物价局规定的,请问物价局真的给他们这个权力了吗?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5 03:49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