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在中牟县商都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子是由宏田置业开发的水岸鑫城二期 24号楼,开发商最初销售时承诺房屋通地下温泉水,每户收取了3000元,我当时从原业主手中购买时开发商承诺的也还是要通地下温泉的,在我与原业主做物业交割时原业主把房屋产权及地下温泉票据也一并转给了我,我也向原业主付清了上述费用,房屋及房屋内的设施一并归我所有,自此物业费也由我一直向物业公司交纳,后来过了一段时间,小区电话通知说由于各种原因地下温泉不能正常使用,退还当初收取的3000元温泉初装费,我便按开发商的要求拿着房产证,温泉初装费票据,本人身份证等重要证明材料前去退款,刚时在宏田置业会计室工作人员还要求必须把物业全部结清方可退款,待宏田置业人员一并检查完准备退款时(刚时钱已数好),却发现已有人来退过款,开发商称是退给了原业主,先不说开发商言而无信,单从退款一事,我的问题有六方面:一、开发商在明知房屋属于商品流通物,可能随时买卖时,未核实退款人的房产证,地下温泉票据重要信息时,错误的退给他人。二、开发商在退款时,未对实际业主信息进行核实。三、我在购买此房屋已有时日后,开发商才开始退款,其间有充足的时间核实业主房屋实际情况,新业主联系方式。四、小区在通知我去退款却又发现退错了他人,充分说明其员工作很不认真,很不负责。五、据我所知开发商手中地下温泉退款表签字一栏,并非原业主本人签字。还望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此事,开发商能够合理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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