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现在描述的情况,是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但您反映的关于二胎生育证办理的问题,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因您未留下具体联系方式,详细情况您可以拨打郑州市人口计生委67883357或管城区人口计生委66215117进行咨询,感谢您对计生工作的支持!
补充内容 (2013-12-18 09:54):
金水区人口计生委电话635262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