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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十七中收亚教网费280元合理吗?不交叫家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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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8:28: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高新区

处理时间

2013-12-24 15:51

郑州市三十七中要求学生交280元亚教网费,不交叫家长,老师又得罪不起,说是发一些学生学习的信息。以前已经按老师要求办理了校讯通,这次又收费是不是按郑州市教育局要求收的,如果是我们就老老实实的交。

                                                                                                   几千家长之一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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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2-16 09:44:40 |只看该作者
已通过郑高新区转高新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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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2-16 17:56:39 |只看该作者
这位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你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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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2-23 22:46:28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一名刚刚办理过亚教网正式用户的家长,感觉亚教网的客服人员还是很用心的,并且告诉我是自愿缴费的,耐心的给我打过几次电话,客服人员说话还蛮动听的,经常接到孩子的到离校短信,感觉还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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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2-21 13:26:57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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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18 17:07:43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教育局发表于2013 06 19 09:21:48
针对近期有家长和媒体对高新区部分学校使用“亚教网”(亚洲教育网,),并向学生收取费用的反映,郑州高新区教育局就此作出一下处理意见:
一、责令“亚教网”和部分学校,立即暂停该收费行为。
二、责令“亚教网”和部分学校,对已经向部分学生和家长收取的费用,要求逐一向学生和家长进行调查了解和征求意见,对不再愿意使用该平台或使用该平台不能满足需要的学生和家长,予以退还全部费用。
三、向“亚教网”发函要求其整改,并向学校发出通知,要求全区各学校和学生在接受有偿教育信息化服务时,始终坚持自愿、公平和适用的原则,做到学生和家长“众人知晓、自愿交费”,让学生和家长了解掌握所使用的功能和用途。
四、向学校提出,要在遵循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下,继续使用中国移动的“校信通”功能,不得随意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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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18 15:27:3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经调查,“亚教网”是实现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综合应用的研发产品。教育管理云平台,可以提供学生评教、成绩管理、选修课管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日常考核、校园一卡通、校园安全卫士等应用服务。教育资源平台,有效整合学校现有学习资源,提供中央电教馆资源库、智能试题库、名师课堂、数字图书馆、资源中心等应用服务。互动社区云平台,升级现有校园网,提供学校网、班级网、教师博客、学生博客、家长博客、微博等应用服务,实现教与学、教与教、学与学的有效互动。
    高新区教育局要求,全区各学校和学生在接受有偿教育信息化服务项目时,要求学校始终坚持自愿、公平、适用的原则。目前,郑州市第三十七中学等学校正在使用该平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该云平台应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尤其是成绩管理系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教育资源库以及家校通、家校互动平台等得到重点使用。自使用该云平台以来,对学校教育管理、教学资源拓展和家校联系、家长对学生的成长进步了解方面等起到了积极辅助作用,整体使用情况良好,受到了家长的认可。
    该云平台向学生家长收取的是平台资源维护费用,标准为280元/年。由学生自愿并直接向“亚教网”缴纳,提供缴费凭证,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参与缴费、收费等经济活动。同时,学校明确要求,“亚教网”、教师均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更不得强行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费用。
    下一步高新区教育局继续加强对各学校的监管。对与“亚教网”的合作和缴费,始终坚持自愿的原则,绝不允许学校、教师采取直接、间接、变相或强行方式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费用,对有违背自愿缴费原则的情况,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同时,要求学校要进一步规范“亚教网”的活动行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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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17 13:46:47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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