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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死亡,其家属可以得到那些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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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3 15:37:1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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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4-3-31 14:37

在职职工死亡,单位现在没有给任何补偿,说新政策没有下来,让等,不知道等到什么时候,都哪些补偿现在可以拿到?


补充内容 (2014-1-3 18:19):
因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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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6#
发表于 2014-1-3 16:02:3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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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4-3-26 12:00:2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以上文件出台后,社保局积极与软件开发方联系,目前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各项费用发放的软件模板正在开发中,相关软件上线后即可按规定办理手续。若您还有疑问,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33,或者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工作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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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7 20:56:00 |只看该作者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钱可以取出吗?这个需要单位办理还是家属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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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4-1-6 11:16:2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一)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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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6 10:40:12 |只看该作者
郑州人社 发表于 2014-1-3 16: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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