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鲁金旺,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6月11日,住登封市大冶镇沁水村,我向您反映登封市公安局不作为的违法事实。 2013年3月20日上午,登封市公安局大冶派出所民警来到我家,说我家房顶上存放有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当时我妻子王文娟一头雾水,我家存放爆炸物,我们不知道,怎么公安局人会知道。因此我及家人配合公安机关搜查,结果在我家平房上发现有装好雷管的炸药一捆三支,公安机关照相后把这些爆炸物取走并把我们带到大冶派出所进行询问,因我们确实没有存放,并且也不知道。我们配合公安查证时得知我村村民刘根群打110电话举报说我家私藏爆炸物。 我及家人感到冤枉,并且生命安全收到威胁,为此我们多次向登封市公安局反映,请求尽快破案,抓住凶手,一是还我们一个清白,二是让社会稳定及我全家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经我们多次反映后,登封市公安局接待人员说刘根群已经在2013年6月6日被刑拘了,羁押在登封市看守所,我及家人认为,真凶已抓,等结果吧。 我及家人等到2013年12月28日等到的结果是刘根群已被释放,我在网上查到(2013)登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书,我在判决书中看到“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刘根群为在新密市牛店镇张坡村非法开采铝石井,伙同王光武(另案处理)非法购买炸药和雷管并存放于其铝石井附近一砖窑内。2013年1月5日,新密市公安局牛店派出所将其铝石井查封并扣押岩石膨化硝铵炸药30公斤”。到底是谁把装好炸药雷管的爆炸物弄到我家房顶一案,公安机关并没有破案。为此我特向上级领导反映,请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登封市公安局尽快破案,抓住真凶还我一个清白。 反映人:鲁金旺 2014年 1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