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石化路52号院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针对物业公司的收费的行为,您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咨询投诉。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