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清华紫光苑收费问题已经收悉,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装修保证金问题:《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郑价公〔2004〕2号)对装修保证金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网友提出的《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意见》(豫整办〔2003〕8号)文件中第一项第六条“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内容所指的是“变相收费”的行为,而物业公司所收取的是装修质量保证金。所谓装修质量保证金是物业公司为保证楼体安全对业主装修期间不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的一种约束行为,在装修结束后所交纳的装修质量保证金是退还给业主的。另外,豫整办〔2003〕8号文件明确指出“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豫发〔2003〕6号),根据全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现就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表明该文所针对的主体是行政单位,而非物业公司类的企业,是政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系列规定。因此,物业公司收取装修质量保证金问题不适用此文件。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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