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交存,并由其按照相应的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补交双倍利息。补交的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们清华紫光园小区自2012年底开始签合同,签合同前均已经把维修基金交给开发商河南四方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个月初,开发商开始交房,但是,至今开发商不给我们换发正式的维修基金发票。
对照《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管理办法》,四方汇泽公司分别应承担37、38、40条的违法责任,请贵局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请“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