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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假、产假的天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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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2-7 08:36:3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口计生委

处理时间

2014-2-19 16:57

我是一名政府单位公职人员,请问在我省婚假、产假的天数是怎么规定的?难产是增加多少天?请详细解答。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民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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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2-7 15:23:55 |只看该作者
您好,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关于难产及剖腹产的产假,建议您查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计生部门无额外规定。感谢您对计生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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