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该水表表后带有17家临街门面房,其中洗车行、台球馆、茶社、足疗馆4家门面的用水性质变更,出现混合用水的情况,所带门面房水费均由物业交费。营销人员发现后立即和班长一起普查其用水实际情况,并主动通知物业收费管理人员到现场核实用水情况。物业人员到现场后,听说要求其分表计量并且按照《郑州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对混合用水水价由高执行,物业人员提出异议。随后营销人员和物业工作人员多次沟通,物业以各种自己内部管理原因,不同意交纳应核实的水价水量。为了保障供水双方的权益,我们按照《郑州市供水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收水费。混合用水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用水类别从高适用用水价。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所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存在特行用水,我公司对水价进行调整,并催缴应纳水费。
调查中经多方询问,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我公司的营销工作人员及其班长未有过激言语和不当行为,如有异议您可对服务态度方面提供相关证据,我们会详细调查。同时也建议该用户能够给予理解和配合,以保证供水工作很好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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