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在2014.1.27号下午,在金水路南阳路交叉口立交桥二层由西向东行驶,一辆由铭功路方向转到金水路的车辆压实线闯入我的车道,为躲避这辆违章车辆,与中间护栏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左前轮爆胎,当时一队交警叫啦一辆拖车把我的车拖到原油脂化工厂里的一个停车场,第二天我在交警一队办完手续,拿着一张盖了章的条子到停车场提车,交了260元拖车费和40元停车费,当时我要发票,工作人员说用完了,让我过完年再去,12号我去啦,还是没有,又让我15号以后再去,经过咨询律师得知,2005年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其中第五条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不知道这个细则对于这个停车场有用吗,这些费用该不该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