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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嵩玉花园小区开发商偷税漏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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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6 01:49: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地税局

等待时间

18668小时:53分钟

首先,感谢各级领导为嵩玉花园业主所做的努力,使我们看到了希望,但随着对开发商和相关政策的了解,我发现了嵩玉花园存在的更多问题,现将归纳汇总如下,请相关职能部门为我们业主主持公道。

一、到今天为止,开发商从来没有停止向业主收取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经今天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1、供水:购房合同约定供水为市区自来水和地下水,可今天向自来水公司咨询嵩玉花园并没有接入市区自来水。2、供电:该小区供电为施工临时电源,由一台800KVA的变压器供13栋楼1060户和36部电梯用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供热:今天咨询售楼部供热开口费是否收费,她们回答冬天使用时再说。4、供气:截止今天开发商还在收开口费,室内燃气表和阀门都没有安装。5、有线电视:经询问有线电视台,嵩玉花园开发商并没有缴纳有线电视初装费,如需安装要用户再掏安装费。同时,室内有线电视线路和网线都没安装。6、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没有投入使用,消防箱内设施缺失、消防管道无水;消防手报开关没有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7、小区绿化:该小区绿化很不到位,到处裸露着黄土。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业主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对嵩玉花园进行统一验收,出具相关验收证明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由以上单位对小区实行一户一表收费到户,严禁物业收取电费、水费、燃气费、暖气费以及相关费用。特别是供水、供气、供电和供热。并在交房时以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与业主签订一户一表收费合同。如达不到标准,我们全体业主将拒绝收房,从2月28日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到业主收房,由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请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法规主持公道。

二、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东方,董事长牛宪运),涉嫌偷税漏税,我们大家贷款购买嵩玉花园的商品房后,早在2013年九、十月份贷款都已到账,但开发商至今未开具贷款部分金额的发票,只开了首付款发票。同时,部分付全款的业主也没有开具发票,我们业主多次找开发商要发票,其每次都以种种理由拒开,说等到办房产证时再开,这分明是偷税行为,请相关部门查证。

三、嵩玉花园小区前期由郑州市源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根据嵩玉花园预售许可证上公示内容,该公司物业服务等级为三级,根据郑价公〔20042号《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容,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收费为:基准价高层住宅 0.73(/平方米.),多层、高层住宅以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不超过20%。符合下列条件,可收取不超过0.05/.平方米的电子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费。(1)楼宇对讲或门禁系统(2)周边红外线报警系统(3)小区内监控系统(4)消防监控系统(5)中控室运行维护系统(624小时不间断运行,有运行记录,并按期限保管。都按最高算0.73+(0.73×20%)+0.05=0.926/平方米.,而物业现在收取1.15/平方米.。同时,郑州市普通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类别

  
  

  
  

收费标准(元/辆.月)

  
  

  
  

机动车

  
  

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费

  
  

120--160

  
  

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按《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其他车辆

  
  

摩托车停放

  
  

20

  
  

提供封闭停车场,24小时专人值守,管理制度严密、规范

  
  

电动自行车停放

  
  

8

  
  

自行车停放

  
  

5

  

而嵩玉花园收费标准为

data/attachment/forum/201403/06/013916sxbbwahh14bw4kvk.jpg.thumb.jpg


如以上价格为物价部门核准的,请物价部门拿出相关依据,如不是请查除。

我们业主买个房,搞得像打仗一样,还得熟读各种法律法规,我们这样做仅仅是为了开发商能合规合法收取相关费用,按程序给我们交房,难道这些不是你们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做的吗!!!正是相关部门的尸位素餐才造成我们业主这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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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6 15:30:10 |只看该作者
情况反映

登封市物价局:
我公司接到贵单位关于禁止嵩玉花园收取天然气、热力等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并且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天然气、热力等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的通知。对此通知,我公司特作出以下情况说明。
一、关于我公司和各团购单位合作集中房屋认购活动的情况说明。
嵩玉花园(即登封市世纪城A区)项目是我公司和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大型住宅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初期,双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和成本核算,计划按照4100元/平米的销售均价作为将来面向市场的公开销售价格水平,以实现合作双方的合法盈利收益。
2012年8月,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团购单位)的负责人分别向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联合团购的意向,其共同的宗旨都是希望借助本项目开发契机组织规模性认购活动,从而实现降低购买成本的根本目的,为广大低收入职工解决多年来的住房难问题。
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向我公司提出同意各团购单位的联合团购要求,希望我公司在确保根本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利润,为登封市的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我公司作为登封市培养出的本土企业,一直致力于为登封市人民的居住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看到这么多单位职工在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人民居住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多年来仍未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愿望,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绝不能袖手旁观。经过和合作方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各团购单位负责人的友好协商,最终同意团购房按照3100元/平米的均价,根据各单位的房源需求数量合理分配。
为确保我公司与各团购单位的共同利益,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团购合作协议,各团购单位对我公司的建筑标准、配套标准、各项费用的约定等条款进行了科学评估,我公司配合各单位已经将团购协议内容向其所属职工进行详细讲解并统一组织职工按照团购协议的条款履行义务,进行专业方面的诠释,且各单位职工已同意并认可双方签订的团购合作协议内容,自愿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其中,在团购协议第八条第(二)项第(2)款中明确约定“电话线、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供热等开通、开口相关费用按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由用户交纳。”,这项约定非常精确的界定了因天然气开通、开口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各团购单位的认购职工共同承担。随后我公司和各团购单位职工个人签订的《登封东方富田项目房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第五条中,再次确认了“宽带、有线电视、电话、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等的开通、开口及相关费用根据各主管部门规定由乙方承担。”。该两个条款明确约定了“宽带、有线电视、电话、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等的开通、开口及相关费用”与团购房屋价款是分开计算的,该费用应该由各团购单位职工根据登封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登封市物价局的价格规定制定的相应收费标准自行承担费用,我公司依约不承担该项成本。
二、关于我公司面向团购单位职工认购房源,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的情况说明。
2011年1月6日,登封市人民政府在“登封市人民政府文件登政(2011)1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想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城市配套费不含热力、天然气工程建设费。”该条款明确规定所有2011年1月6日后开发建设的项目均需向天然气公司和热力公司缴纳工程建设费用。同时,第九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根据我公司和各团购单位及其认购职工的合同约定,在其团购认购的房源范围内,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应由团购单位的认购职工分别承担。我公司仅对市场销售价格成交的客户 承担天然气工程建设费。
登封市物价局对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的收费价格的公开性资料中显示:“根据登封市物价局文件登价字(2005)46号规定,居民用户工程建设费3000元/户。”,我公司根据物价局的统一规定,面向团购房源认购职工收取其应分摊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也按照3000元/户计算,这样既能依约收回我公司前期垫付的成本,也不违背市物价局对居民天然气设施安装成本的相应规定,充分做到公平公正。
三、关于贵单位要求我公司对“此次交房过程中个别团购单位认购房源业主对我公司收取天然气行为的投诉”给予答复的要求,我公司给予以下答复意见:
1、本次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的行为,是我公司依约合法收回垫付成本的行为,该费用约定是和我公司给予各团购单位职工巨大让利行为同时在团购协议和认购协议里体现的,双方在确保自身合理收益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能由某一方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单方面予以否认。我公司现行实施的销售政策,成交房源的价格与团购价格相差的金额远远超过我公司依约应向认购房源职工收回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成本。
如果个别团购单位的认购职工,以商品房销售相关管理规定来投诉我公司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不合规定,那么我公司也有权利申诉团购协议和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面向市场销售的嵩玉花园项目在登封市房管局备案并在售楼部公示的销售价格标准和正常成交价格水平(市场销售均价4100元/㎡)。如果个别团购的认购职工要求我公司退还或不再收取其认购房屋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那么我公司也必然要求涉及房源的认购职工按照我公司现行的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补交合理房款差额。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我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守约的企业,坚决拥护郑州市人民政府、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物价局等部门的管理规定。正常对外销售的房源,严格执行“城市配套费包含在一房一价的房屋销售价格之内”的规定,绝不私自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费用强加于以市场销售价格购买我公司开发项目房屋的业主,并积极配合贵单位对此次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工作 ,保障贵单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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