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国土局对李向阳的人民医院非法占地开了118万罚单,没收118504.76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8504.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2339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然而这一系列的惩罚成了一纸空文,如今新郑市人民医院的新区上依然没有停工,请新郑市国土局出来解释解释,难道新郑市国土局叫不停非法占地?还是官商勾结?执法不利?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02号
当事单位:新郑市人民医院
地 址:新郑市人民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 2013年5月,新郑市人民医院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陈庄村、韩庄村一江弘城小区以东、解放路以西、韩庄村土地以南、学院路以北,土地177.76亩(118504.7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新郑市人民医院新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宗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规划图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新郑市人民西路31号新郑市人民医院退还非法占用的118504.7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8504.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2339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118504.7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共计:1185047.6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郑农村商业银行(帐号:0000 0002 9632 4002 101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