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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封市嵩玉花园小区物业收费不合理的情况反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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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9:59: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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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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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2 14:40

嵩玉花园小区前期物业由“郑州市源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根据嵩玉花园预售许可证上公示内容,该公司物业服务等级为三级,根据郑价公〔2004〕2号《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容,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收费为:基准价高层住宅 0.73(元/平方米.月),多层、高层住宅以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不超过20%。符合下列条件,可收取不超过0.05元/月.平方米的电子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费。(1)楼宇对讲或门禁系统(2)周边红外线报警系统(3)小区内监控系统(4)消防监控系统(5)中控室运行维护系统(6)24小时不间断运行,有运行记录,并按期限保管。都按最高算0.73+(0.73×20%)+0.05=0.926元/平方米.月,而物业现在收取1.15元/平方米.月。同时,郑州市普通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类别      

          

    收费标准(元/.月)    

                

    机动车    

    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费    

    120--160    

    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按《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其他车辆    

    摩托车停放    

    20    

    提供封闭停车场,24小时专人值守,管理制度严密、规范    

    电动自行车停放    

    8    

    自行车停放    

    5    
















嵩玉花园收费标准为

如以上价格为物价部门核准的,请物价部门拿出相关依据,如不是请查除。

同时,物业未按“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要求预收超过3个月的物业费(让业主预交一年的物业费)。请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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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封市物价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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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4-3-12 14:40: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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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24 09:12:56 |只看该作者
业主您好:
   本着心系登封,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我公司(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下同)开发建设的登封东方富田项目(即世纪城)采取了单位订购定向建设的模式,本意是让各单位职工得到实惠,同时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经过友好协商,我公司于2012年8月份起先后与各单位签订了《团购协议》,《团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小区已全面交房,就近期部分业主提出的关于我公司登封东方富田项目的一些异议,在接到房管部门相关通知后,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答复如下:
一、据统计,本小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客户约在1200户左右,客户较多,工作量大,我公司一直在加班加点分批进行办理,目前一半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客户已经办理完毕,不存在部分人提出的我项目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后续未办理完毕的客户,我公司将继续加大力度在第一时间为大家积极办理。此外,我公司在项目开发建设的过程中使用开发贷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行为。
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规划要求,设备平台不计入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学,设备平台只是一个空旷的立体结构,不存在任何超出规划的问题。设备平台部分住户在后期使用时需要二次加工及建设才可以满足使用条件,我公司本着业主后期的使用安全问题考虑,经与各团购单位沟通并征得同意后统一进行了改造,并且在计算成本的时候,只收取了相关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未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2012年与各单位签订的《团购协议》(协议内容在我公司登封销售部现场有公示)中约定:团购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热力等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均由用户交纳(《团购协议》第八项第二款第二条),在此基础上,双方确定的团购房屋均价为3100元/平方米(远低于市场价),此价格中并未包含上述配套费用成本。
之后,2013年1月14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登价字【2013】5号文件,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一律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中,不得另行收取(国家要求不得另行收取,并不是不能收取,而是必须核算入房价成本之中),本着《团购协议》约定及政府部门要求,在告知各团购单位后,我公司将配套部分相关费用重新核算后计入开发成本之中,同时根据各房屋面积不同相应提高了团购价格,在核增成本过程中,我方严格按照各相关部门收费标准及房地产价格构成原则进行了综合核算,没有多收任何费用,只是保证了我方利益按照合同约定不受侵害。
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及对业主、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我方不会多收客户任何费用,但也不会承担本不应我方承担的任何成本。欢迎政府相关领导及各团购单位来我方进行审核,并进行监督!同时,针对部分不执行团购协议约定并多次滋事的职工,我方也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注:团购剩余房源我公司已按市场价对外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一直按照商品房“一价清”制度的要求,未收取任何配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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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15 11:06:04 |只看该作者
网民朋友:
    你提出的问题收悉,现就根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你现在说的物业是前期物业,所谓前期物业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来签订。因此,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合同的基础之上;一个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在房管局物业科备案、在售楼部进行公示。包括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一个是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商品销售合同。也就是说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等到物价局进行备案,并在醒目的位置公示后,方可按公示内容、标准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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