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二○一○年八月二日
摘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属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应当依法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摘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对行政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行政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或者变相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责任的。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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