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巩义市物价局的答复后,整体情况逐渐明朗。但是,还有部分内容没有弄清楚。那就是“巩义市奥龙港湾,在2012年5月办理规划许可证时,是按什么标准向政府部分缴纳配套费的”。巩义市奥龙港湾和八个团购单位约定的项目(2010年8月、11月、12月该开发商分别与巩义市农机局、烟草局、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安监局、文物局、统计局、粮食局、新华办等八个单位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对合作办法、出资比例、出资时间、配套费、产权证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房价等进行明确约定。),其中的配套费,产权证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我们并不认同。原因有几点,第一点,这2项费用,开发商是代收,真正的收款单位是政府相关部分,2012年5月,建设规划许可证颁发时,标准已经明确,那么以前约定的超额部分理应退还给出资人。第二点,这2项费用,有明确的标准,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收取,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约定的不同的标准有乱收费的嫌疑。第三点,这2项费用,是政府有关部分收取的,也有正规的发票,中间的代理商多收取的部分,怎么能装入自己的腰包呢?最后一点,如果约定违背了法律法规,还是否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