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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路134号院门牌号变更引起的麻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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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5-20 18:11: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等待时间

18298小时:0分钟

      我和家人购买了金水区红旗路134号院的一套二手房,办房产证时发现房屋坐落地址还写着曾经的老门牌号53号院,于是申请变更,房管局要求提交公安部门开具的门牌号变更证明。    到丰产路派出所时,户籍民警要求我们找小区物业开具相关证明后,她才能开具门牌号变更的证明。
    5月20日上午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先是以没有公章为由不予开具。我们又跑到姚寨社区,社区工作人员态度很好,告知我们所有的门牌号都是派出所编制和管理的,这个证明必须由派出所来开。我们又跑到派出所,户籍民警依然要求我们去找物业公司开证明,在派出所内再一次联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先是拒绝,后又说可以去物业总公司找领导签字盖章开证明,当下午我们再一次到小区物业部时,物业工作人员也认为此门牌号变更证明应该由派出所开具。在摄氏35度的天气里顶着烈日跑了一天,内心极度郁闷!
    经过查询,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 规定: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由决定变更的单位负责组织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公安部1992年7月16日针对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门牌号编制工作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负责门牌号编制工作。门牌的设置和管理是公安机关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因此,派出所应该依法开具相关证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也应制定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开具证明的流程。
但现实情况是公安部门单方面变更地名和门牌号,户籍民警或社区民警都嫌麻烦或怕担责任而不情愿履行法定职责,让群众来回奔波,承担本应由公安部门做的查询、证明工作。希望公安部门能切实的践行群众路线,而不是空喊勤政为民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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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5-23 10:48:11 |只看该作者
按照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应该由公安部门协调市房管局对门牌号变更的小区的房产所有权人统一进行房产证和户口的变更,并提供门牌号变更的相关证明。现实情况是公安部门(丰产路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导致门牌号变更的红旗路134号院的居民至今还有近百户仍然持有写着老门牌号红旗路53号院的房产证,在办理准生证、孩子上学等情况出现时都不得不来回奔波开具相关证明(红旗路134号院属于丰产路街道办事处、丰产路小学辖区,红旗路53号院属于文化路街道办事处、黄河路一小辖区)。没有发现问题已是失职,如果发现问题后还不解决问题就是渎职,强烈要求相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履职尽责,认真践行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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