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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紫竹小区违规收取车位费,请纠正并退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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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7 15:56: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6-27 15:45

紫竹小区物业部于2014年1月开始办出入卡,收取地面车位费,卡押金30元,车位费每月40元,均属于违规收费!
紫竹小区建于2001年,没有地面停车位,汽车停在小区内共用道路上。如今物业部只收车位费,不对停车进行管理,仍有小区外的车辆长期停放在小区内,也没有划停车位,没有在小区内安装摄像头,汽车被划、被刮蹭物业部也不负责,哪有这样的道理!虽然提前一个月公示要办出入卡、交车位费,但并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半数同意这样的程序,广大业主连业主委员会是谁、怎样成立的都不知道,而且收费也不应该归物业部所有,因为后期也没有车位维修等支出,至于小区配保安,管理车辆出入,那都是物业部应该做的,业主是交过物业费的,还有出租商铺的收入等。小区内装摄像头也是应该的。
请上级领导落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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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6-17 17:05:3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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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7-3 16:59:24 |只看该作者
感谢你的回复!不过问题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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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7-3 16:58:28 |只看该作者
感谢你的回复!不过问题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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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24 10:24:3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紫竹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及管理权限,若物业公司存在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您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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