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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万佳时代广场噪音污染,严重影响老百姓的生活(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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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7 18:19: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环保局

处理时间

2014-12-15 16:37

           我是登封市尚城国际小区的住户,位于少林路与嵩山路交叉口西边的万佳时代广场自开业以来,该商场从早上八点至晚上十点以高音喇叭对外播放噪音,给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了巨大的干扰,许多居民对此深恶痛绝。多次找环保局联系都未能制止该商场的行为,环保局作为噪音污染的主管部门,其连最基本的职责都不能履行,那么国家设立环保部门还有什么用,莫非是让他们花纳税人的钱,欺上瞒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希望登封市环保部门的大领导们及时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如不解决我将依法对登封市环保局不作为向上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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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信息来自: 登封市公安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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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23 10:47:14 |只看该作者
贵市民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规定,这不属于环保局管辖范围之内,请您向公安机机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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