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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真实写照:冤案重灾区、腐败重灾区、久拖不决重灾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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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08:53: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蒙冤的弱势百姓泣血举报炮制陈俊宇故意杀人冤案的相关办案人员的渎职枉法,跪求廉明的高层领导能够真正“视百姓无小事”,“执法为民”、“执法必公”、“惩恶扬善”,还正义于守法善良,维护社会公道,震慑犯罪歹徒,保障国家稳定。

我儿陈俊宇无端被欺侮,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在生命遭到康方歹徒严重威胁时,抢到歹徒随行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依法自卫至歹徒康庆重伤后自首,被郑州中院王素琴、成存启两次定罪故意杀人,重刑谋害善良。歹徒生前没能害死我儿,执法者枉法,帮助歹徒达到谋害我儿的罪恶目的!

我们拜教多位著名律师和京城著名法学教授,一致认为:我儿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鉴于康的重大过错,我儿的无法抹杀的防卫性质,无论如何,被告都应量刑在二三年左右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这是真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体现公平正义的判决。是每个公民凭着朴素的善恶观、起码的是非观都能信法、服法、依法、敬法、畏法的判决,更是震慑潜在的犯罪的判决。善良者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奋起自卫,同犯罪份子作斗争,是国法鼓励和保护的行为,何罪之有?

    中国·当今法界泰斗张明楷明确指出:

    “在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核心问题是违法与责任,刑法绝对排斥对正当行为的处罚;在两种法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益的衡量,判断行为正当与否;刑法理论必须严格区分违法与有责;行为人对结果的故意与过失,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正当与否,因而只是责任要素,不是违法要素,本案中康庆的死亡是防卫过当伤害致死的结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黎宏教授更是直言“我儿的防卫性质毋容置疑,康的重大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唯一主因,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两位刑法学大师均明确指出:判决必须体现出法的正义,才能让人信法、服法。

我们身为底层百姓,善良守法何错之有?无端遭受歹徒加害,不反抗必死;依法自卫,反遭公检法联手谋害,天理何在?

祥和家庭瞬间破碎,幸福不再、希望无存,惟望我们的满腔热血能换来河南司法的公正!蒙冤一天,告状不止。请领导们能在百忙中关注我们的冤情,内容如下:

一、高院的问题:

1、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高院却严重超期限审理的违法问题。

本案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超期限审理的条件,自2012年12月27日上诉到2014年6月27日的开庭审理,却被河南高院无正当理由的超期限拖延了漫长的18个月之久。原因何在?

2、高院篡改郑州中院重审笔录,官官相卫为保中院不惜枉法犯罪。

有我们会议录音及6月20日发给律师的短信内容可证实:

庭前会议中在提及郑州中院吴丽娜为证人下套时,梁赞国、检察员黄致远和康家父母众口一词:庭审只有一个证人【事实上两个证人,我们律师可证】,曾亚旻(我们就此向其反映,她解释说栾参加旁听了)对此无表示,这发生在我们的辩护人陈传勇反复指出是重审而且梁法官明确是成存启承办的一审的情况下。我们辩护人说高院出鬼了,会议后梁法官郑重警告辩护人说话要负责任。他当时全然忘记我们一年多前复印过笔录,吴丽娜下套一事我们多次向他反映,身为承办人若是无意拿错绝对会立马察觉的。这只有一个可能,重审笔录做了手脚(当然在我们的反复提醒下,可能后来会抽假返真的)!

3、临开庭前一天河南高法联手省检阻挠律师和辩护人阅卷,防止我们对庭审笔录作假的查证。

庭前会后,我们律师去高院阅卷,被告知检察院调走了(2013年10月12日上午,承办法官梁赞国电话中明确告诉我们:要开庭审理,检察院已在阅卷),检察院口头上答应爽快,实际上极力刁难,最终到开庭仍未能阅卷。

4、高院调取案件各当事人案底的不当目的和枉法行为。

高院在同一个公安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案底调查却采用三种不同方式,极为高明地隐瞒了康庆因寻衅滋事被打击的事实和王国颂的多次案底。还有着证人被调查的不当目的。枉法明显、性质严重!

    5、更多爆料将根据高院的公正性,向政法和媒体举报控诉。

二、郑州中院的问题:

1、初审庭审笔录作假。可调取中院录音录像与笔录查证(我们都有)。

案件初审,承办人王素琴以无法认定康庆及其同伙事实上的寻衅滋事犯罪是过错为由,竭力掩盖康庆一伙引发案件的重大过错及其对被告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并一致通过了中院审委会,惊现郑州中院腐败窝案。

2、重审时,审判长吴丽娜公然当庭为证人设圈套,枉法作废能够证实被告适时防卫的证言。

该事实可由证人证实、郑州中院原始庭审笔录证实、并可调取郑州中院庭审录音录像查证(我们都有)。

3、重审承办法官、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成存启,枉法认定康庆及其同伙关键、王国颂明确违犯我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和第一款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且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有郑州中院多次公布上网的案例可证实康庆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寻衅滋事犯罪)。

4、郑州中院初审、重审均枉法认定被告骂不还口是发生“争吵”,被告打不还手是双方过错的“厮打”,混淆黑白。

5、警方虽然对康庆案发时的手机通话可查而不查,但康庆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的事实由证人栾勇帅、宗红英在警方所作证言证实,且证人栾勇帅、李鹏飞在庭审中当庭证实。郑州中院仅仅认定康庆打电话,却无视康庆团伙追打并围堵在被告家(中华旅社)门口,疯狂叫骂不止、打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非法侵害正在进行的事实,抹杀被告的防卫性质。

6、郑州中院无视案件起因、经过、矛盾扩大等客观事实,在不敢明确杀人动机的情况下枉法判决被告故意杀人。

7、录音可证中院承办法官成存启荒谬的法制观点:

(1)“如果调解不成,会从重判决”。

    (2)“这社会就是死有理”。

(3)“要是把刀夺过来的,我承认是正当防卫,

    (4)“打他,他为什么不跑?”

(5)“对方的过错只是案件的一个要素,而不是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对方死人了”。

(6)作出公正判决,前提必须以调解为基础”。

(7)“什么是标准?法律有什么标准?法律根本就没有标准……”

(8)“法官也是人,如果我公正了,法官就干不成了”。

三、警方的问题:

1、隐瞒2011年4月28日证人栾勇帅和李鹏飞的两份重要刑事笔录。

2、调查取向有问题,并恐吓证人(有录音录像为证)。

3、列康庆同伙王国颂歹徒为污点证人,包庇随行非法携带两把砍刀和一根钢管的坏人犯罪加害守法善良。

4、对于案发时,康庆手机通话记录这一事关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细节,警方明知其重要性,依其职责必须调取且能够调取时却不调取,在2011年6月27日向检方移送起诉后的7月25日,竟荒唐的向检方出具了“我们办案单位没有办法调取康庆在案发时是否打过电话”的情况说明,无视多人证实王国颂电话联系康庆的事实,无视卷宗中王国颂的电话号码。

四、省检的问题:

    检察官程广春与黄致远、李萍艳和郑检沆瀣一气,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帮助歹徒谋害守法善良,竟然荒唐用故意杀人的客观要件来派生出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以至于不敢当庭明确量刑意见【详见递交合议庭关于陈俊宇故意杀人上诉一案的辩护词】。

五、郑州检察院的问题:

张金萍 13*******36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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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9-30 21:24:30 |只看该作者
庭审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广春既认定被告属事后防卫,又认定被告属事先防卫,前后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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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4-9-9 11:34:07 |只看该作者
河南:司法腐败重灾区、冤假错案重灾区、久拖不决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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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4-9-2 11:18:35 |只看该作者
军转法官、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在职法学研究生、郑州中院办案状元、案件承办人、刑一庭法官成存启说:“如果调解不成,会从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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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8-31 09:47:27 |只看该作者
左二:庭审中荒唐认定符合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就具有杀人动机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萍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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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4-8-27 20:49:17 |只看该作者
检察官当庭说,根据死亡结果结合刑法规定,综合认定原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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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8-26 09:31:20 |只看该作者
省级检察官黄致远说,故意杀人罪是一种心理状态,看不见摸不着,如何判决是通过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检察员在检查经验之中从客观原因判断原审被告是故意杀人……从客观行为中推断出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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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8-20 07:07:34 |只看该作者
郑州中院无视案件起因、经过、矛盾扩大等客观事实,在不敢明确杀人动机的情况下枉法判决被告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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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8-18 11:04:03 |只看该作者
警方虽然对康庆案发时的手机通话可查而不查,但康庆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的事实由证人栾勇帅、宗红英在警方所作证言证实,且证人栾勇帅、李鹏飞在庭审中当庭证实。郑州中院仅仅认定康庆打电话,却无视康庆团伙追打并围堵在被告家(中华旅社)门口,疯狂叫骂不止、打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非法侵害正在进行的事实,抹杀被告的防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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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8-16 17:40:26 |只看该作者
郑州中院初审、重审均枉法认定被告骂不还口是发生“争吵”,被告打不还手是双方过错的“厮打”,混淆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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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8-14 11:16:51 |只看该作者
重审承办法官、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成存启,枉法认定康庆及其同伙关键、王国颂明确违犯我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和第一款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且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有郑州中院多次公布上网的案例可证实康庆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寻衅滋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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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8-12 11:27:17 |只看该作者
重审时,审判长吴丽娜公然当庭为证人设圈套,枉法作废能够证实被告适时防卫的证言。
该事实可由证人证实、郑州中院原始庭审笔录证实、并可调取郑州中院庭审录音录像查证(我们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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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8-9 17:19:17 |只看该作者
郑州中院初审庭审笔录作假。可调取中院录音录像与笔录查证(我们都有)。
案件初审,承办人王素琴以无法认定康庆及其同伙事实上的寻衅滋事犯罪是过错为由,竭力掩盖康庆一伙引发案件的重大过错及其对被告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并一致通过了中院审委会,惊现郑州中院腐败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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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8-7 21:42:59 |只看该作者
庭审中先认定被告属事后防卫,后又自相矛盾的认定被告属事先防卫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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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8-3 09:21:01 |只看该作者
检察官说,根据死亡结果结合刑法规定,综合认定原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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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7-30 22:00:45 |只看该作者
检察官程广春与黄致远、李萍艳和郑检沆瀣一气,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帮助歹徒谋害守法善良,竟然荒唐用故意杀人的客观要件来派生出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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