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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姓不引颈就戮案司法惩善扬恶为哪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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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31 10:56: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电讯)河南柘城县一陈姓青年,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只因面临歹徒三人团伙严重的生命威胁时,没有坐以待毙,奋起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致歹徒头目康某重伤,17天后因治疗中引发脑衰竭死亡。郑州中院初审(2011)郑刑一初字第81号判决该青年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康某家属经济损失13.724699万元;河南高院(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64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郑州中院重审(2012)郑刑一初字第75号判决该青年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康某家属经济损失13.724699万元。

2011年4月22日夜,在郑州市金水区胜岗村一饭店喝酒的康某伙同王xx和关x,把骂不还口的陈姓青年摁在地上,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在被证人栾xx和李xx解救的过程中,又把血流满面的被告掐着脖子抵在墙上,被栾xx救下后又被康方追打围堵在住处,在康某喝令手下找凶器并电话召集帮凶、明确叫骂着非弄死被告不可,多人劝阻不止的情况下,抢到对方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共两把砍刀一根钢管)中的一把砍刀,致康某当场重伤于17天后死亡。

2011年8月2日,郑州市检察院向郑州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犯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魏友东和程广春检察官认为,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最终导致康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被告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面对本性凶残的三个暴力歹徒,针对歹徒团伙头目康庆明确叫嚣非弄死被告不可、行凶意图十分明确的故意杀人恶性犯罪,被告当场只致歹徒团伙头目一人重伤,丝毫没有超过康庆非要弄死自己的强度和性质,也没有造成几死多伤,被告是出于防卫目的,是为了捍卫自己的生命这一重大权益,属于正当防卫。

法院王素琴和成存启法官认为,被告骂不还口是“因琐事争吵”;打不还手是“厮打”;康某没有继续殴打伤害被告就是非法侵害已经终止,被告的及时防卫是在康某电话召集帮凶、叫骂着非弄死其不可但是人尚未到的情况下,属于“趁康不备”,极具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康某17天后的死亡结果证明被告社会危害大,后果严重;被告面临非法侵害,不愿坐以待毙,实施反抗重伤了康某,由康某的死亡后果可以推断出被告杀人的主观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自首情节故从轻处罚。

    经了解,被告方已于今年4月18日递交中纪委的相关举报,移交河南部门后至今未有回音;面对被告陆续发帖网上的“精彩判决助飞成存启入主最高法院”、“郑州中院王素琴枉法办案天理难容”、“向全社会控诉河南检察长程广春包庇歹徒谋害善良”等曝光控诉,相关部门或人员也始终无一回应。最终结果如何,本站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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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9-4 09:22:03 |只看该作者
军转法官、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在职法学研究生、郑州中院办案状元、案件承办人、刑一庭法官成存启说:“作出公正判决,前提必须以调解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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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9-2 11:19:27 |只看该作者
军转法官、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在职法学研究生、郑州中院办案状元、案件承办人、刑一庭法官成存启说:“如果调解不成,会从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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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8-31 09:52:01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广春庭审中既认定被告属事后防卫,又认定被告属事先防卫,前后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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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8-27 20:51:14 |只看该作者
检察官说,根据死亡结果结合刑法规定,综合认定原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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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8-25 08:36:27 |只看该作者
检察官说,故意杀人罪是一种心理状态,看不见摸不着,如何判决是通过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检察员在检查经验之中从客观原因判断原审被告是故意杀人……从客观行为中推断出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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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8-24 07:57:15 |只看该作者
军转法官、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在职法学研究生、郑州中院办案状元、案件承办人、刑一庭法官成存启说:“这社会就是死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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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8-16 17:42:18 |只看该作者
军转法官、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在职法学研究生、郑州中院办案状元、案件承办人、刑一庭法官成存启说:“如果调解不成,会从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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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8-14 11:20:04 |只看该作者
郑州中院无视案件起因、经过、矛盾扩大等客观事实,在不敢明确杀人动机的情况下枉法判决被告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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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8-12 11:19:42 |只看该作者
警方虽然对康庆案发时的手机通话可查而不查,但康庆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的事实由证人栾勇帅、宗红英在警方所作证言证实,且证人栾勇帅、李鹏飞在庭审中当庭证实。郑州中院仅仅认定康庆打电话,却无视康庆团伙追打并围堵在被告家(中华旅社)门口,疯狂叫骂不止、打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非法侵害正在进行的事实,抹杀被告的防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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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8-9 17:10:52 |只看该作者
郑州中院初审、重审均枉法认定被告骂不还口是发生“争吵”,被告打不还手是双方过错的“厮打”,混淆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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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8-7 21:36:22 |只看该作者
重审承办法官、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成存启,枉法认定康庆及其同伙关键、王国颂明确违犯我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和第一款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且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有郑州中院多次公布上网的案例可证实康庆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寻衅滋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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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8-4 10:49:13 |只看该作者
重审时,审判长吴丽娜公然当庭为证人设圈套,枉法作废能够证实被告适时防卫的证言。
该事实可由证人证实、郑州中院原始庭审笔录证实、并可调取郑州中院庭审录音录像查证(我们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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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8-3 09:26:41 |只看该作者
河南——司法腐败重灾区!冤假错案重灾区!!久拖不决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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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3 07:45:32 |只看该作者
郑州中院初审庭审笔录作假。可调取中院录音录像与笔录查证(我们都有)。
案件初审,承办人王素琴以无法认定康庆及其同伙事实上的寻衅滋事犯罪是过错为由,竭力掩盖康庆一伙引发案件的重大过错及其对被告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并一致通过了中院审委会,惊现郑州中院腐败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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