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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郑办[2011]30号 文中提到的“公职人员”指哪些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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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31 12:01:5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

处理时间

2014-8-11 16:52

  2011年经郑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郑办[2011]30号)文件转发了市纪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日益壮大,使村民的福利待遇逐年提升。有的公职人员在享受着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 稳定和党群、干群关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切实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现就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规定如下:
  一、公职人员,必须在单位或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已回迁农村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二、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录用为公职人员的,自接到录用通知书次月起,不再享受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
  三、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 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一律予以辞退、解聘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为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提供便利的村组干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领导人员,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原本不是村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经查实,公职人员本人知道的,视为公职人员本人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五、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职人员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排查,建立监管台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教:1、“公职人员”指哪些人,怎么界定?
  2、证明不是公职人员需要怎样的手续,需要哪些部门开证明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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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8-5 10:13:24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关于文件解释问题,谁制定谁解释。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azzhong  在2014-8-15 17:25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那我应该问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本网站好像没有这几个部门? 问公安局?,按“关于文件解释问题,谁制定谁解释”,公安局只是起草,能解释吗?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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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11 19:43:57 |只看该作者
郑州法制办 发表于 2014-8-5 10: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关于文件解释问题,谁制定谁解释。 ...

文件上说禁止享受福利待遇,请问,把我们的房子拆迁了安置是福利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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