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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严查河南新郑市梨河镇政府窝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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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0 10:40: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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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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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1 18:54

举报:河南省新郑市梨河镇书记刘奎志、乔晓伟、张志伟、等腐败官员于2011年不经移民村干部及移民同意自作主张,强拍把新郑市梨河镇新蛮子营移民村的900亩土地租赁给 【河南省豫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又把我们移民选的村干部、用卑鄙手段栽赃、陷害并撤出职务【因移民村干部和老百姓不同意土地出租,因900亩土地没有按照移民搬迁政策大纲所规定,起坟、水利设施配套、平整土地等没有落实!所以移民不接受900土地!刘奎志、乔晓伟、张智卫等腐败官员!能虚作假、欺上瞒下、瞒报、多报、在移民村搞贿选、买官卖官等手段!】。事后不经移民同意任命现任村干部陈国定等成员为新蛮子营村干部,上任快三年没给移民村办一点实事,移民的怨声、骂声不断!陈国定上任后光顾着盘算自己搞什么项目、开发怎么能捞到钱!村里卖土地、租赁土地、国家划拨给移民村的100多万元移民后期扶植款等多种款项!移民也不知情、严重剥夺了移民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等!上任三年来从不召开群众大会、实现他本人在淅川县老家的性格和作风,独立专行、一言堂、他本人说了算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在村支部里没有工作力度、也没有威信、在移民村老百姓根本就不信任他!因为老百姓知道他在老家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是怎么发财的老百姓是最清楚的。搬迁后到处跑着要官,并对移民说梨河镇政府叫他干村干部!问:梨河镇政府为啥要叫陈国定干村干部?他有什么特点和优点及长处?我们一个村的人老百姓能不了解吗?他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何目的要争破脑子干村干部、而且还要坐第一把交椅呢?移民搬迁三年了村子一点变化都没有!可今年是河南大旱之年又加上今年出门打工又不好找工作!2013年元月份至今移民的土地租赁款等多种款项至今没有着落、移民到梨河镇政府找刘奎志、张智卫等干部却置之不理互相推卸责任!【常言说:民以食为天】、至今我们没有了地,也没有土地租赁款!我们能生活吗?就这样能叫移民搬得走、稳得住、能致富吗?
     新蛮子营移民村、组、财务严重混乱缺乏监督!望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看后重视此事的严重后果!应该落实党中央十八大会议精神,红红脸出出汗、不要光说些好听的,那心对得百姓做老实人,做实事、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尽快解决移民的土地租赁款等多种款项尽快落实到移民手中,并完善村组财务监督、管理、审批制度!




                      新郑市梨河镇新蛮子营移民村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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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08:59: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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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nanhai  在2014-8-11 21:3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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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18:54: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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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nanhai  在2014-9-21 12:10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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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20 08:51:01 |只看该作者
新郑市 发表于 2014-8-11 18: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下派到  梨河镇

【原告新郑市梨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河南省豫鑫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新郑◑◑◑◑◑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奎志,镇长。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鑫◑◑◑◑◑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牛金婵,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铎,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郑◑◑◑◑◑民政府(以下简称梨河镇政府)诉被告河南省豫鑫◑◑◑◑◑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豫鑫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河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苏孟韩,被告豫鑫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宋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梨河镇政府诉称,2011年11月7日,梨河镇政府与豫鑫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梨河镇政府将流转的863.4亩土地发包给豫鑫合作社用于农业种植、蔬菜、养殖及其相关的科技研究;承包期限为17年,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承包价款为每亩每年1200斤小麦为标准,以当年国家公布的一级白麦价折算人民币作为租金;如果国家不再公布小麦价格,则按上年标准执行;如果折合价格少于1200元时,则按1200元计算;先给付承包金后使用土地,从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按合同价款支付第一年承包金,以后每年在9月10日前按1200元/亩支付承包金,如果价格高于1200元/亩,由豫鑫合作社在十天内补足差价。合同签订后,梨河镇政府交付约定的土地,豫鑫合作社仅按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的承包金,之后的承包金至今未支付。2013年5月7日,因未按期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豫鑫合作社与承包其蔬菜大棚的施工队重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豫鑫合作社应当于2013年6月10日向施工队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同日,豫鑫合作社向梨河镇政府出具《承诺书》,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自愿解除与梨河镇政府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一切法律责任。梨河镇政府收到该《承诺书》并予以认可。因豫鑫合作社至今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梨河镇政府请求判令豫鑫合作社支付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6月11日期间的承包金732 163元,并赔偿自解除合同之日至建筑工程实际转让、变现之日期间的实际损失。
被告豫鑫合作社辩称,梨河镇政府承包流转的863.4亩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梨河镇政府无权对外承包,也不具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资格,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梨河镇政府应当返还收取的承包金,并赔偿豫鑫合作社的损失。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豫鑫合作社按约定交纳了第一年的承包金,在准备交纳第二年的承包金时,因流转收益被截留遭村民抗议和举报……(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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