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郑市梨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河南省豫鑫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新郑◑◑◑◑◑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奎志,镇长。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鑫◑◑◑◑◑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牛金婵,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铎,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郑◑◑◑◑◑民政府(以下简称梨河镇政府)诉被告河南省豫鑫◑◑◑◑◑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豫鑫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河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苏孟韩,被告豫鑫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宋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梨河镇政府诉称,2011年11月7日,梨河镇政府与豫鑫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梨河镇政府将流转的863.4亩土地发包给豫鑫合作社用于农业种植、蔬菜、养殖及其相关的科技研究;承包期限为17年,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承包价款为每亩每年1200斤小麦为标准,以当年国家公布的一级白麦价折算人民币作为租金;如果国家不再公布小麦价格,则按上年标准执行;如果折合价格少于1200元时,则按1200元计算;先给付承包金后使用土地,从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按合同价款支付第一年承包金,以后每年在9月10日前按1200元/亩支付承包金,如果价格高于1200元/亩,由豫鑫合作社在十天内补足差价。合同签订后,梨河镇政府交付约定的土地,豫鑫合作社仅按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的承包金,之后的承包金至今未支付。2013年5月7日,因未按期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豫鑫合作社与承包其蔬菜大棚的施工队重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豫鑫合作社应当于2013年6月10日向施工队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同日,豫鑫合作社向梨河镇政府出具《承诺书》,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自愿解除与梨河镇政府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一切法律责任。梨河镇政府收到该《承诺书》并予以认可。因豫鑫合作社至今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梨河镇政府请求判令豫鑫合作社支付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6月11日期间的承包金732 163元,并赔偿自解除合同之日至建筑工程实际转让、变现之日期间的实际损失。
被告豫鑫合作社辩称,梨河镇政府承包流转的863.4亩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梨河镇政府无权对外承包,也不具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资格,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梨河镇政府应当返还收取的承包金,并赔偿豫鑫合作社的损失。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豫鑫合作社按约定交纳了第一年的承包金,在准备交纳第二年的承包金时,因流转收益被截留遭村民抗议和举报……(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查看全部内容及◑号部分,请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