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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大冶镇政府委托村委包干征地合不合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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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09:33: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09年11月5日,时任大冶镇镇长郑振武,与时任东刘碑村主任张进洲,签订了一份《土地征收包干协议》。该协议载明:本次共计征收我村10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366.63亩,征收包干价二千万零一角三分(20000000.13元)。本协议为大包干形式,具体资金兑付办法由东刘碑村委实施,金额包干使用,劳动力安置费另算。

     包干协议签订后,大冶镇政府又从镇财政拿出260万元,作为本次征地366.63亩的补贴(增加)费用。两次合计共计包干价二千二百六十万零一角三分(22600000.13元),每亩平均价61642.53元。其实,我们被征地户每亩只得了三万元。

     众所周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本是政府行政行为,政府应是征地的主体。政府机关应该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严格依法行政。但是大冶镇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却委托东刘碑村委大包干运作,这是有悖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今天,征地工作已经结束几年了,22600000.13元的账目一直未予公开,广大村民仍然看不到本应该知情的相关信息。

    东刘碑村委——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并且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但是,在这次征地运作过程中,有多数村民认为程序不公开,缺乏透明度,有暗箱操作行为。

    我们质疑:

   (1)、登封市大冶镇政府委托东刘碑村委2000万包干征地366.63亩,合法不合法?   

(2)、请求上级领导查清征地包干款二千二百六十万零一角三分(22600000.13元)的分配去向,并在村内人员聚集场所张榜分项、分户公布这笔账目的详细支配清单。这个要求合法不合法?

           反映人: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村华润二期被征地村民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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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16 07:36:1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大冶镇党委、政府:
       据你们处理意见中表述,东刘碑村委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镇政府无权对东刘碑村委征地包干款二千二百六十万元是否公开相关账目事项强行干涉……这个结论是在为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找借口,是对东刘碑村四千多村民的极端不负责任。
       我们认为:村委享有自治权,无可厚非。但是,“自治”必须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治,并不是无条件的“自治”,超越法律的“自治”。对于我们的诉求,你们“依法”不予支持。
       请问一:你们依的是什么“法”?
       据我们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31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请问二:大冶镇党委、政府不应该责令东刘碑村委依法公布相关账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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