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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疑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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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26 16:31: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9-26 14:32

  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即将在9月1日执行。
  我有一点疑问,请物价局工作人员在百忙之中,给解答一下,谢谢!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条文里的“保证金”“抵押金”如何理解?
  物业公司如果收取“装修保证金”或者“装修押金”是不是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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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8-27 09:09:3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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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3 18:13:30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咨询的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有关保证金、抵押金等问题答复如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585号)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形式变相收费。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委托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保证金、抵押金的形式向业主变相收费的,都属违规行为。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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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2 12:09:42 |只看该作者
问题还是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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