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共和国合法公民,一名拥有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在事故处理完之后,到停车场取车时,停车场向我非法收取停车费和拖车费。
停车场是交警部门安排的,也没有要求我个人指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请问你们收费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作为行政机关是否应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
依据任何地方法规不得与现行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原则,即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效力低于上位法的效力,所有的地方法规都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相违背。请指出上述做法的法律依据?
2,再请问公安局下属的交警队有无将停车场转交私人承包的权利?所得承包费用如何处理?或租用私人停车场,由事故车辆承担租金的权利? 此举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
3,我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纪委举报公安局以及交警队知法违法,明目张胆违反国家现行法律?第一责任人是谁?应受到什么处罚?
请依法回答,本人多年前通过司法考试,从事一线法律工作。
为难你们了,连续几个月,都不回复,不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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