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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中原新城学府一号供暖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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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17:29:3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今年中原新城学府一号的供暖问题终于提上议事日程。感谢市政府各位领导。中原新城学府一号位于工人路和颖河路交叉口的东南角。自从2012年7月1、2、3号楼交房,2012年12月4.5号楼交房至今。已经2年。迟迟未能通上暖气。当年康桥溪山御府的房子也是2012年12月交的房,2013年溪山御府就用上了暖气。当时的答复是,供暖热源不足。
今年,得到消息是热源充足。但是中原新城学府一号的交换站不达标。要求整改。
物业收费时,绑定水、电、暖及物业费,让大家交,大家为了及时供暖,都违背初衷缴纳了临时水、临时电的费用,以及因为各种矛盾积下的物业费。
但是现在物业收了钱,却不公布缴费名单,就说缴费住户不达标。请各位领导积极消除隐患,让大家及时用上暖气,过一个温暖的冬天。
附:关于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工作的通  知
郑政办〔2010〕83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凡2010年11月30日之后进行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必须达到供热计量的要求,并达到计量收费的条件。
郑政〔2012〕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一)新建建筑全面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做到“不欠新帐”。
(二)资金筹措
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公共建筑计量改造资金由用热单位负担,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节能等级符合50%、65%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市、区—3—两级财政、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规定如下:
    1.凡在2010年11月30日(不含当日)以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没有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0〕83号)要求执行的,已加入集中供热的,所有改造费用由原建设开发单位承担,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不能按时完成的建设开发单位,记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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