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管局领导同志:您们好!
中原区棉纺路嵩山路“宏江中央广场”项目再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在2014年4月就违规销售房屋并收取本人2万元订房诚意金,并被告知5月底须交清剩余40%首付款(否则按交清40%首付款的时间时的价格来签订合同)。当时感觉价位和地理位置比较满意就缴纳了2万元订房诚意金,经过本人询问销售人员告知预售证可以再2014年6月底拿到,如果到时拿不到预售证2万元订房诚意金可以全额退还。到6月底我打电话询问宏江中央广场售楼部被告知预售证要推到2014年8月份才可以拿到,当时置业顾问百般劝说,而且一再保证再拿不到预售证可以全额退还2万元诚意金,自己决定在等一次,但6月底和置业顾问沟通40%首付款交付时间的问题上,我提出我现在不放心把首付款打给你们,我想等到你们拿到预售证我再去交付首付款,她说没问题但是到时的房屋单价可能要按当时最新的价格走,我也同意了。但到2014年8月底,宏江开发商客服给我打电话催缴首付款,我问他们预售证的事情,他们说还不确定什么时候能办下来,我和家人商量了一下觉得预售证问题已经拖了半年,这个开放商不靠谱,所以决定退诚意金,但到售楼部后,被告知退钱可以但是要扣除违约金,我询问需要扣多少,被告知说不确定,让我先把退款协议签了,我说那怎么可能,那到时候还不是你们随意扣钱。后来询问如果签退款协议后几个工作日能够把钱退还给我们,开发商告知我说这个时间不确定最快3个月最慢1年。这不是明摆着不想退。以上是事情的经过。
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国家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违规预售行为
恳请房管局依法行使监管职能,对“宏江中央广场”在房屋预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明确时间及金额退回在违法预售中收取的认购费用,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不胜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