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毕庄沟西组一27岁已婚村民,现在在郑州工作,周末回家照看孩子和看望父母,农忙时节回家帮忙,2011年与老公在新郑市民政局结婚登记,结婚前已把老公户口按照相关程序迁入本村,因为老公家母亲去世多年,父亲也病危中,两家考虑以后生活会麻烦我家父母比较多,为了相互照应方便些,就把户口迁入我家,当然责任和义务方面也并重这边,当时村委是同意迁入的,所以户籍才能顺利办理迁入,也是双方都自愿的,当时结婚也在我村大摆宴席请村里吃饭见证。
现在结婚已三年,去年生了闺女,现一岁,也随我们户口落到本地。这三年内村里也没有及时调整土地,但是其他的所有都是按照我村村民一样的要求和义务走的,比如农村合作医疗的缴纳和定期孕检,还有其他相应的粮食补贴也发放了。
去年村民代表和村支书更换,今年村民又要求重新核定人口调整土地,却没有我们一家三口人的了,我们家都还算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了解了相关法律,也咨询了有关律师,国家法律说了男女平等!女方可以到男方家,男方也可到女方家。都新社会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还有这种重男轻女,歧视女性的观念?往大了说这样的思想不但不利于新社会文明的建立,也不利于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的实施。
作为村委干部连基本的法律都不懂,我们把法律依据,相关案例一一给他看和说,他却说他承认合法合理,但不合情?他们有权利村民自制!我们不懂他所谓的不合情可以超过不合法?还有有权利村民自制?这个村民自制的范围有哪些?可以超出法律吗?法律缺陷的那叫自制,法律规定的,不按照那就叫违法,侵犯我们的作为合法公民的权益!
我认为,村代表和村支书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在承认我们合法权益的同时却还是要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现在是法治文明社会了,我希望市委政府领导对这件事能给我这个普通公民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也可以调查落实这个具体细节!
以上就是我的阐述,期待市委领导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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