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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单独二胎的政策,生育二胎的,能不能办生育保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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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20:45:4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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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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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 10:30

符合单独二胎的政策,生育二胎的,能不能办生育保险?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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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3 09:19:17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受理,将尽快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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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f66666666  在2015-4-7 17:41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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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0-17 10:03:1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所提的及关于“符合单独二胎政策,生育二胎的,能不能办理生育保险?怎样办理?”来访件收悉。因不知可办理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类别,现依照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两种人员类别分别答复如下:
若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应由单位为职工全员办理生育保险。参保办法:首先是所在单位应办理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同时提供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花名册、近期计发工资花名册、记帐凭证或会计报表(报送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参保职工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后由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定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在承诺的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最后,由单位按核准的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的0.6%缴纳,企业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生育保险费),从参保次月起,单位职工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二)单位参保后,其在职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女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费用报销、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等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享受上述待遇前,应到市医保中心申领《生育保险登记卡》,后方可享受上述各项待遇。依据登政[2007]33号文件第十七条:“生育职工应在怀孕3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的规定,因计生部门在怀孕后才开始办理准生证,准生证可能发放较晚,故应在准生证发放后一个月内,怀孕5个月内,本人应持准生证、单位证明、女方身份证、照片到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
二、若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具体办法是:
   (一)参保续保办理。按照我市居民医保现行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续保时间为每年的10月20日至12月20日。居民新参保的,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和本人一寸彩照一张到所在乡、(镇)、区、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或随家属所在单位集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也可到我市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办理参保,参保时,个人需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18岁以上每人每年110元,18岁以下每人每年20元);参保后续保的,应在上述参保缴费时间内续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与新参保居民一样,从参续保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和有关手续办理。参保居民除享受正常的居民医保待遇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居民还可享受登政办【2010】8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居民医保待遇。登政办【2010】8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育龄妇女的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实行定额报销办法。超过定额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不到定额部分,据实结算。定额标准为:平产: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剖腹产: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800元。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费用,依据《登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登政【2007】32号)文件执行。报销上述费用时需提供的资料同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报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所需资料。
    参保生育居民享受生育费用定额报销待遇前,应到医保中心申领《生育登记卡》,申领时间及所需资料同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的办法。
   综上,若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应由单位为职工全员办理生育保险,享受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若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待遇。
   以上答复如仍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或到医保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371一62818826;0371一62861366。市医保中心地址: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人力资源市场一楼。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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