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徇私舞弊 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意刁难当事人 (一)、事故发生经过; 我与2014年10月30日下午三四点左右从登封市滨河路至北往南行驶至中段(高庄附近)打左转向灯左 拐,准备进路边一洗车行洗车,在缓慢左拐中,突然一辆电瓶车从我车左后方高速冲向我的车的左前轮与大灯之间,并有撞擦痕迹,同时电瓶车翻倒,骑车人坐到地下,我看人并无大碍,说人没啥事为了避免麻烦咱各 自修各自的车,对方坐地不起,伴随对方家人到场后当事人态度恶劣。期间我立即拨打110报警,约十几分钟后110到,现场双方没有谈妥,120到达现场后对方去医院。我的车被交警开走,这是事情的经过。 (二)、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经过; 为了尽快处理减少麻烦、尽快提回车辆。我安排家人商谈处理此事,在此期间我也多次请求交警队事故科,希望尽快处理做出责任认定。事故科的警官推脱说要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不然没法出责任认定书。 等到11月6号下午,交警队打电话称对方在交警队商谈此事,到场后意见不一. 我再次请求警官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再谈协议,宋警官再次强调要求达成协议,再出责任认定书。经过激烈争论 最终宋警官拿出来了一份已经打印好的责任认定书,并指示对方说:“我给你这个责任认定书后,三天内去法庭保全对方车辆,过了三天不保全就让车开走了”。在这令我气氛的情况下,宋警官先让对方签字,然后让我签字后,就交代对方拿去复印两份后去楼上加盖公章。可是对方只复印了一份,只好我又去复印一份,正是在我复印的过程中我才发现了问题!首先认定我方在 桥梁 人行横道上 道弯道处不应拐弯调头等,我方应付全部责任。(具体给我方引用的交通安全条例的第几条,在我给宋警官理论时被他收回没有记住)而对方负次要责任。我说这有严重问题,首先适用法律条例不对,其次责任认定书前面让我负全责,后面要对方负次责!在此情况下强烈要求收回我已签字的责任认定书。这时宋警官却把事故责任认定书锁在抽屉里,不拿出来了!在激烈理论下,最终宋警官当着我的面把那份:让我稀里糊涂的签了字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撕毁了!对这样的责任认定书宋警官竟有恃无恐的说:不服可以找领导,不服可以向上级申诉!并指着桌子上面说上面有监控等。其态度蛮横!就这样;微小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就是办理不下来。 等到11月12号上午又接到登封市交警队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伴随一张罚款单称我违反了《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仅认定对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造成事故。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责任认定书;不但错误引用《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二款对我罚款!还严重故意忽略了对方的以下主要责任! 1、 依据交通安全法 五十七条 2、依据交通安全法 三十五条 3、依据交通安全法 四十三条 4、依据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5、依据交通安全法 十八条 6、依据交通安全法 十九条 7、依据交通安全法 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一) 8、依据交通安全 五十一条 A车负全责! 另据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超40公斤法院将认定为“机动车” 综上所述;交警大队故意淡化对方责任,并错误引用《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款给我开出罚单;这明显不能排除登封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室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意刁难当事人的行为! (三)、请求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并处理;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以下情况! 1、事发至11月6日事故处理无事故现场询问笔录 2、事发至11月6日事故处理无行政强制扣留车辆手续、扣留车辆 3、事发至11月6日下午的处理程序及存在的问题 4、撤销10月30日对豫A8D990车,错误引用道路安全条例 第49条第2款;的处罚通知。(11月12日才接到) 5、请求依法调查处理登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有关人员的不严格执法、徇私 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意造成认定事实错误、故意刁难当事人的行为!赔 付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期盼早日得到处理结果。 致礼 景13*******06 2014年11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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