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部署,深入做好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市场运作、用户配合原则,强化用户节能意识,调动供热企业积极性,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我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新建建筑全面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做到“不欠新帐”。
(二)有计划地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达到50%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热计量收费。
三、组织领导
(一)由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
也要成立相应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将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加快推进,确保
建筑与供热节能改造及计量收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
(三)建立定期汇报沟通和调度制度,统一研究、协调解决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中的问题。
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督导和调度。
(四)由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具体负
责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四、工作实施
(一)项目实施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工作,并定期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
(二)资金筹措
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公共建筑计量改造资金由用热
单位负担,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节能等级符合
50%、65%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规定如下:
1.凡在2010年11月30日(不含当日)以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没有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0〕83号)要求执行的,已加入集中供热的,所有改造费用由原建设开发单位承担,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不能按时完成的建设开发单位,记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2.凡在2007年10月1日(含当日)至2010年11月30日(含当日)之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
筑,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按市财政、区财政、供热企业以4:4:2比例承担。
3.凡在2007年10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除享受国家奖励资金、市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外,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市财政、区财政、供热企业以4:4:2比例承担。
4.城市低保户自有住房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民政局审核并从福利公益基金中列支。
市财政局应设立供热计量专用帐户,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所拨付的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项目验收和评估
项目改造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向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市城管局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测评机构及专家,对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评估。
五、实施标准
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按照《供热计量技术导则》、《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的要求,制定我市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改造的内容包括室内分户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系统及热源平衡改造等。
六、职责分工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监管、供热计量价格、收费制度改革、资金筹措等方面,要精心组织、科学设计、强力推进。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把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供热计量改造年度任务列入城建计划;将各区政府、管委会供热计量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各区政府、管委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体系。
(二)市物价局
负责监督供热单位热计量收费工作,适时评估和调整现行热计量两部制热价,核定热计量装置检定费标准并监督执行情况。建立完善热计量收费机制。
(三)市财政局
负责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申请中央奖励资金,按规定拨付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四)市规划局
负责规划审批环节对供热计量落实情况的审查和公示。
(五)市城建委
负责新建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供热单位参与验收备案的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标准认定工作。
(六)市城管局
负责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供热计量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组织供热企业参与新建采暖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组织供热企业加大供热设施改造力度,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七)市住房保障局
负责加强新建建筑在产权登记及销售许可环节的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审核;负责协调房屋建设开发单位交纳2010年11月30日以后房屋建筑竣工验收的供热计量改造费用;督促指导为小区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社区和业主委员会落实既有居住建筑供热改造的推进工作。
(八)市法制办
配合做好《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郑政文〔2010〕299号)修改完善工作。
(九)市质监局
负责对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及监督管理,加强对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计量器具市场。
(十)市工商局
负责审核新建建筑的供热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计量管理专项合同示范文本和居民供热用热合同(供热计量收费)示范文本。
(十一)市事管局
负责实施市直机关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十二)各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本辖区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节能及计量改造与老旧小区环境整治相结合,实施综合改造。
(十三)供热企业
负责供热区域内热源及管网平衡改造;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制定供热单位选型、购置、检定、维护管理供热计量器具实施细则。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必须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定期送检和日常维护。
七、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标准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要求,将新建建筑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要求。
(二)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由市城管局会同市城建委、财政局,根据我市房屋建筑和供热
设施建设年代、寿命周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热能耗以及改造节能成效,对拟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在确定改造项目时,应充分征求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意见。其改造方案,经充分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方可实施。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中,对同一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体居住区进行改造的,单位可以出资,可从原法定公益金中列支。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费用统一由市财政保障,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非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通过动员产权单位,与开发建设、集中供热入网挂钩等方式,推动既有节能建筑供热计量
改造。今后所有加入集中供热的用户,均应先由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下达并网供热通知单,并网供热。
(四)既有党政机关办公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列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既有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费用,采取由业主自筹与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筹集,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也可委托第三方采取能源合同管理的模式募集资金。
(五)市城管局会同市质监局指导和监督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采购、管理和维护工
作。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属地管理,严格监督考核。各级政府(管委会)是供热计量工作的责任
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推行供热计量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考核体系,对开展工作不力、逾期完不成有关目标任务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照要求落实任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公开曝光,对于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加强供热计量宣传动员工作。推进供热计量是推动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的一项重
大举措,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以取得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证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