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3年2月买的城开绿城绿园的房子,当时是全款购买,2013年10月,郑州房管局推出商品房屋单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立等可取新举措,也就是说全款,提供相应齐全的手续,就可以自行办理房产证。我的新房于2014年6月底交房,开发商至今为办理房产证,我看到新政之后,想自己办理房产证,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手续,开发商以合同上写有统一办理办产证为由,拒绝提供相应证明。我想问一下房管局,是什么理由让开发商以合同为由不执行房管局的便民新政?还是因为开发商交房时自身手续不全,无法提供相应材料?
还是有什么别的猫腻?
难道开发商就可以以新政前的合同为由,就真能理直气壮的拒绝房管局的便民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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