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 投诉人:高建锋,男,汉族,现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电话:13*******18。 被投诉人: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石桥店;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4号院4号楼。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石桥店;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8号。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店;地址:郑州市南阳路9号。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店;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113号。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一店;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48号附一号。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八路店;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7号院1号楼1-2层1号。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同乐路店;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同乐路9号附2号一层。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白庙店;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5号原田花园7号楼。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店G;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同乐路168号。 投诉请求: 1、请求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告知处理结果; 2、请求被投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理由: 2015年2月,被投诉人向投诉人推荐并销售了“头孢羟氨苄颗粒、阿奇霉素分散片、头孢氨苄胶囊、头孢克洛胶囊、阿莫西林胶囊”、“诺氟沙星胶囊”药品。事后投诉人得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销售上述药品系处方药,依据有关规定,药品销售者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不得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故而,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属违法行为。 另,被投诉人部分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已经逾期,其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照经营,依法应当查处并取缔。 为此,投诉人提起投诉,请依法处理。 此致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水分局 附:购物小票复印件; 投诉人:高建锋 2015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