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房地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20%。
计税依据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装修费用按合法有效发票据实扣除.
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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