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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美不动产长江路店违规出售法院查封二手房并不退还定金(下派单位: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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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5-12 16:56: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专业分局

处理时间

2015-9-14 12:03

尊敬的工商局领导,你们好。我们于今年3月3日通过居美不动产长江路店(长江路淮南街交叉口东北角)定了一套房子,当时交付定金2万元给中介,之后办理商业贷款花费5325元。因房屋本身有贷款需原房主解押,等待两月却迟迟不见回应。4月22日询问得知房屋于2014年已经被法院查封。如今我不愿意购买该房屋,但是交给中介的2万元定金费用及房屋评估费2000多元居美不动产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退。我们于5月4日上午去大学路消协递材料反映此事,得到消协回复:填一个表格,之后会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我们5月4日上午又去工商局专业分局递材料反映此事,得到工商局专业分局回复:此事归房管局管,不归工商局。
之后我们又去房管局递材料反映此事,得到房管局答复同意调查此事,但是退款只能协调。


之后得到消协回复,材料已经转给工商局,之后给我们来电联系的工商局又说此事不归他们管。
我们是普通老百姓,买房真的不容易,如今被此无良中介欺骗,将不能交易的房屋卖给我们,押着我们定金迟迟不退还。我们相信12315,相信工商局是为民做主的地方,奈何不管呢?!营业执照(410*******40600)不正是工商局发给的吗?如此违法经营难道不予以查出?消协难道不保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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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5-12 17:51:57 |只看该作者
你好: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六)
(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六)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
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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