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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不应为少数违法住改商业主开绿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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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4 06:35: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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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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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4 09:00


                      政府部门不应为少数违法住改商业主开绿灯 侵害多数业主权益

        沈北路(现改名为福元路)拓宽改造,郑州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将临路的燕凤小区北围墙向内移5米,占用小区土地约一亩,当时市拆迁办工作人员答应比照西北环道路扩建的补偿标准,按照土地市场价补偿小区。(未来路办事处副主任任景刚当时在场并知道此事)。
    现在道路扩建已经完成,但至今,有关部门不仅一分钱未补偿小区,等同于侵占和掠夺了小区土地。而且原被拆除的理应复建的小区10,11号楼前的小区围墙,至今也未复建,不仅影响到了小区的公共安全,也给小区10,11号楼底层的业主违法住改商创造了便利,被一楼的无良业主借机全部违法住改商。导致两楼体出现多处裂缝,严重影响到了楼上100多户居民的安全。
  又一个夏天到了,住宅楼下违法开设的饭店油烟不仅增高了楼上住户的温度,也污染了空调室外机。有关业主多次到未来路名门世家反映过。
   党中央多次强调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侵占人民合法利益。现在有关部门,该是到了亡羊补牢的时候了。 以上问题的解决,仅靠未来路办事处和名门世家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引起金水区政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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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水区未来路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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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7#
发表于 2015-6-4 09:00:59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金水区未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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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6-12 11:29:27 |只看该作者

   金水区政府应该很清楚的知道,未来路办事处无执法权:

如果上级工商,房管,规划部门,哪怕有一家能真正的负起责任,履行职责,问题决不可能拖延到今天,违法者也决不敢如此猖狂的---------------------
   政府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往往是害了国家,害了人民,破坏了社会和谐。不作为与乱作为使相关职能部门的环环关卡“集体失灵”,增加了当地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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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6-11 18:20:17 |只看该作者
   2013年反映的问题,至今已经3个年头了。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什么原因呢,请金水区政府思考。
   依法行政,----- 河南看郑州,郑州看金水。金水区作为河南省和郑州市的首善之地,区政府应该为河南省和郑州市做出表率。  因为已经无任何理由,将皮球踢给办事处,再这么继续的拖下去了。办事处无此权限。  
    笔者不希望此问题成为媒体的关注对象和报道重点。 去年郑州日报,大河报的资深记者到小区进行过采访和拍照,准备做个系列报道,名门世家社区的领导很清楚此事。若非笔者亲自出马,做报社领导和记者的工作,去年就见报了。-------------!
       也该引起金水区政府的关注了! 此问题早晚都得解决,早解决早主动,晚解决会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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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6-11 15:20:12 |只看该作者

    如果金水区政府仍然对区政府职能部门象往年一样的放任,将皮球踢给办事处,则问题根本得不到解决。此问题我们已经多次反映过了。未来路办事处也主动向金水区政府反映过:请看未来路办事处的回复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社区网格长已于2013年7月份通过网格化信息平台进行了上报,请求上级职能部门协助处理。目前,由于办事处、社区均无执法权,仅能够通过走访及口头劝说的形式要求商户及房主尽快恢复房屋原貌。现该问题办事处及社区正在积极协调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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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6-5 12:21:15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拟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金水区福元路燕凤小区10,11号楼“住改商”,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也拒绝给他们写出证明,但在两栋楼的商户,均取得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很不明白:
      
1,郑州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文件,对工商部门是否有效
2,对由此产生的扰民,导致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工商部门是否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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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4 13:05:48 |只看该作者
                         意见和建议:
     
   此问题反映仅下派到未来路办事处,执法力量是不够的,需要金水区政府协调工商,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形成合力。
     根据郑州市政府的规定,对于在住宅楼房的经营行为,工商部门需要征得住宅楼房厉害关系人的同意,并由所在社区写出证明,才能给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但据了解,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是严格把关的,对于他们要求社区写出同意其在小区住宅楼开设经营场所的要求,均给与了拒绝。但不知道他们是通过什么公关手段,均取得了区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政府部门如果形不成合力,甚至互相拆台或者踢皮球,只会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参阅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摘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对行政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行政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或者变相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责任的。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对于违规出租的房屋,该条例 (二)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出租行为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第(一)、(二)、(四)、(五)项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2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摘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对行政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行政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或者变相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责任的。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对于违规出租的房屋,该条例 (二)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出租行为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第(一)、(二)、(四)、(五)项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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