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20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建议与思考(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7-8 11:50: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转发

金水区

工作时间

16303小时:51分钟


建议与思考:

   一, 简化经营场所(行政许可登记)发展经济与居所安全问题,人命关天,居所安全更重要。
   每一所被违法住改商的楼宇,都是潜藏在闹市区的一颗定时炸弹。因为对“住宅楼住改商”,必然拆墙挖门改窗,破坏楼体承重。特别是楼房底层的住改商,对楼体的承重影响最大,危害性尤烈!
   没有无缘无故垮塌的楼房,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黑朱庄村造成4死3伤的塌楼事故,就是破坏楼体承重(加层)引起的。o/2006-07-08/08409403375s.shtml。  此类事故赔偿善后处理往往是由政府兜底,花纳税人的钱善后。由政府和纳税人做冤大头。
    笔者注意到,同为砖混结构的楼房,政府办公楼房却鲜有倒塌,在我国,明清时代的砖混结构的民居小楼,现在也有存在。因为前两类房屋被破坏承重或者被住改商的情况是不存在的。由此可知楼房安全事故,“人祸多于天祸”!
   
     居安思危,登高望远。在国家层面,早就关注到了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了。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很严苛,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明确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即本栋楼只要有1名业主不同意住改商(楼层高低不限),就可以一票否决,有权要求住改商的业主恢复建筑物原状,赔偿损失。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准对外出租。可见在国家层面,是将“人权”(生命权)问题放在首位的。 若郑州市有关行政部门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并依法行政,会出现今天的局面吗?
   
      郑州市政府2012年8月9日出台下发的《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有深厚的调研基础和法律支撑,深得全市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但有关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懒作为,甚至无视国家法律,阉割政策规定,极大的削弱了郑州市政府的政策威力,导致该文件出台后,违法住改商行为在我市不仅未收缩反而呈现加速和扩大之势。对此是很需要引起关注和思考的! 当车辆超速行驶时危险往往出现,及时刹车就很有必要了-------------------!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此信息来自: 金水区房管局   点击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7 18:24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