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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属家庭的活路在哪儿?(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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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7-17 16:30:3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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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城关乡

处理时间

2015-8-4 10:32

王景丽是土生土长的城关乡大王村村民,依法享有大王村民的成员资格,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资格,从出生至今35年来,户籍从未迁移、变动过。因大哥(王景堂)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八0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后在洛阳荣军医院治疗时意外逝世,至使二哥(王景明)深受刺激,最终导致患上狂燥型精神分裂症,已30余年,至今不愈。现在王强华之女儿王景丽既要赡养父母(79岁父亲,患重症髙血压;75岁母亲,患心脏病、脑瘤),又要继承监护残疾同胞二哥王景明的义务,可是村委干部王运峰却说我“不合理,不合法”?把我划为“外嫁女”? 剥夺我合法本村村民成员资格,抹杀我们一个家庭的活路!

王景丽个家四口人(父亲,母亲,王景明,王景丽),种四口人的农耕地,2014年11月16日,其家领到四口人的出租地租金款,一人600元,四口人共2400元,分文不少;但2015年4月15日王景丽家四口人只领到了三口人的部分征地补偿款,少发一口人,这笔补偿款去哪了?土地被租时,我是“这儿”的人,享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可土地被征时,我又成“外人”了?不给我发补偿款,同样的“村干部”,同样的当事人,面对相同情况时得到的处理结果悬殊咋这么大呢?这结果是不是太“奇芭”了?我现只能理解为:大王村个别村干部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分配使用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法律条文,肆意剥夺本村村民的成员资格和利益,以权压法,以权乱法!让民众难以信服!

请求人民政府公正、妥善解决保障我们一家生存的权益!让我能明正言顺赡养白发爹娘,照顾残疾同胞二哥!请王运峰为代表的村干部正视法律、高抬贵手,还我们老弱病残军属家庭一条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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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15-7-29 02:49):
事实依据:

一、城关乡信访办负责人在录入的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统计信息:刻意隐瞒王景丽残疾家庭、军属家庭的事实真相;大王村委会出具的《村规民约》第五款第六条:“不符合男到女家落户的我村不于接受,如有落户其本人及迁入子女,不能享受我村福利待遇。”这《村规民约》并没有明文剥夺本村闺女王景丽的正常村民福利待遇。可为什么现在王景丽被抹杀集体成员资格!

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干部现在严重侵害了王景丽的正常合法权益。

补充内容 (2015-7-29 02:50):
请人王景丽收到编号为LF20150042632【2015*******3441665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时间是2015年7月7日,送达人是城关乡信访办负责人王琳、李志亭主任。申请人王景丽不同意关于征地补偿款未发事宜的处理结果。本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处理结论:认定事实不清。大王村村委会王运峰等村干部出具的相关材料及适用的政策法规错误,抵触、违背了宪法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王景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利益。并且触犯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的正当权益。

补充内容 (2015-7-29 02:52):
四、二哥(王景明)病情:他不定时的犯病,发病时谁都管不住。有时乱喊乱骂,有时走东蹿西、高声唱、大声骂村人皆知。时儿自言自语,时儿几天几夜不睡觉,一会儿一趟出去疯跑,年迈的爹娘常年费神操心这个傻儿子。有时半夜犯病,跑的无影无踪,79岁的老父亲“自身都难保",还要摸黑出去找疯跑的儿子。试问:这样的家庭惨状,王景丽落户赡养父母,监护照顾二哥(王景明)不应该吗?不合法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条政策了?我正常赡养父母、照顾残疾同胞二哥也有错?也要受到重重阻挠?这不是把我们一家往死路上逼吗?

补充内容 (2015-7-29 02:57):
王景丽--父亲王强华家种4口人的地,平时领4口人村组长出租了的出租款,那么为什么截留了王强华家一口人的耕地征收款18700元?为啥只发了三口人的

补充内容 (2015-7-29 03:06):
大王村的《村规民约》1、从来没有公示过。2、第五条第四款是:“凡属我村结婚的媳妇,自办理结婚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户口迁入我村的,按正常婚迁

补充内容 (2015-7-29 03:10):
办理,享受我村的福利待遇;超过一年以上的,本人写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村组领导批准方可迁回,待户口迁回后,才能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补充内容 (2015-7-29 03:11):
。王景丽是本村的闺女,谈何是媳妇?

补充内容 (2015-7-29 03:16):
大王村村规民约第五条第六款是:不符合男到女家落户的我村不于接受,如有落户其本人及迁入子女,不能享受我村福利待遇。

补充内容 (2015-7-29 03:52):
王强华家一家四口,有三口都是老弱病残,只有落户女儿王景丽能干活,平时三人都是王景丽照顾,买药等。如果王强华的长子王景堂不是在医院住院

补充内容 (2015-7-29 03:56):
期间意外死亡,如果王强华长子退伍军人王景堂还活在人间或者女儿王景丽是个男孩,那么大王村一定会如实发放给耕地征收地补偿款。请求

补充内容 (2015-7-29 04:00):
请求人民政府领导以国家大法办事,为民做主,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请求恢复王强华家四口人依法享有的村民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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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7-17 16:44:05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的问题已报至上级,我们会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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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军属遗属  在2015-8-13 23:02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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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7-29 02:48:19 |只看该作者
荥阳城关乡 发表于 2015-7-21 11: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城关乡人民政府
               关于大王村群众王景丽反映问题的
           ...

   事实依据:

一、城关乡信访办负责人在录入的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统计信息:刻意隐瞒王景丽残疾家庭、军属家庭的事实真相;大王村委会出具的《村规民约》第五款第六条:“不符合男到女家落户的我村不于接受,如有落户其本人及迁入子女,不能享受我村福利待遇。”这《村规民约》并没有明文剥夺本村闺女王景丽的正常村民福利待遇。可为什么现在王景丽被抹杀集体成员资格!

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干部现在严重侵害了王景丽的正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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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7-29 02:39:11 |只看该作者
荥阳城关乡 发表于 2015-7-21 11: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城关乡人民政府
               关于大王村群众王景丽反映问题的
           ...

       尊敬的人民政府:您好!
      据王景丽调查:大王村七组村民共6个代表,5个都同意本村村民王景丽享受征地补偿款待遇。1个代表是保持弃权。大王村七组村民是约三分之二以上都同意王景丽享受征地补偿款待待遇。村主任杨金明同意发放王景丽补偿款,村书记孙国库同意发放王景丽补偿款。包村干部赵攀同意发放王景丽补偿款,城关乡政府邢书记是尊重七组群众代表意见,村长王云峰不同意王景丽享受征地补偿款待遇。都同意发,为什么村组长王云峰有这么大的权利?是谁给了他这么大的权利?比书记,包村干部的权利都大!是因为当了二十多年的村组长吗?
     自己的全村村民犯了什么错?2015年4月左右竟然能派动武装人员,带真枪实弹镇压本村在他领导下的村民?!
     村组长王云峰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权力剥夺、截留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王景丽所有的一切都在大王村七组,农村医疗,农村保险,农村独生子女证,农村户口等等,都在大王村。王景丽除了荥阳,王景丽在其他任何地方没有取得任何保障。任何福利待遇。请人民政府可随时查证。
公告上发布的经两位议案进同意按公安户口(微机输入截止日2014年7月20日止)发放。为什么村组长王运峰不按两委要求发放?不按公安户籍发放?如公安户籍发放,全村村民都同意,村民代表同意,主任,书记,包村干部,都同意。村组长王运峰为什么不执行两委的研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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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21 11:15:12 |只看该作者
                             城关乡人民政府
               关于大王村群众王景丽反映问题的
                             调查处理报告
2015年5月以来,城关乡大王村群众王景丽数次到乡政府反映,其本人为大王村的合法公民,2015年4月18日组集体在发放本组群众的征地补偿款时,拒绝为其发放征地补偿款,要求大王村七组补发一口人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城关乡政府十分重视当事人反映的上述问题,成立了由乡包村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就信访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展开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王景丽,女,汉族,现年35岁,现住址:城关乡大王村七组。
二、当事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
当事人反映2015年4月18日,大王村七组在向群众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拒绝为当事人发放征地补偿款,要求大王村七组为其补发一口人的征地补偿款问题。经查:王景丽一家现有四口人,具体为其父母二人,一个哥哥和王景丽本人,王景丽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根据大王村村规民约第五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由于王景丽的丈夫不符合男到女家落户的条件,王景丽的户口如留在本村,就不能享受本村村民的福利待遇。大王村七组召集群众代表会议,通过了王景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待遇的决议。王景丽到乡政府反映问题之前,曾到大王村村委会反映过这一问题,大王村村委会针对王景丽反映的问题做出的处理结论是:尊重七组群众代表的意见,王景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待遇。
三、当事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城关乡人民政府做出以下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城关乡人民政府尊重大王村村委会做出的王景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待遇的处理结论。当事人若不同意这一处理结论,可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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