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92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临时工诉求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7-21 17:10:4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一名普通的临时工,在这里向各位尊敬的领导咨询一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签订劳动手续,什么时候才能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2000年左右的时候我们有人通过大冶镇人民政府招工,有人通过关系介绍进入大冶镇人民政府工作工作至今,我们在大冶镇人民政府各个工作岗位辛勤工作,但至今仍拿着每月800元的工资,而且没有签订任何劳动手续。数十年的青春我们奉献在这一片我们热爱的土地上,但大冶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相应的国家法规,不为我们办理任何劳动手续,而且现如今的800元工资还说是登封市人民政府的基本工资标准,更可气的是有些人刚进入大冶镇人民政府不到几个月的时间就办理了耐材协会或煤炭协会的劳动手续,而我们现在在同一个乡镇科室干着同样的工作,而没能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且我们乡镇的某领导公然在乡镇大会上说出:这个社会就是不公平的社会,你们要认清形势。原来领导所说的形势就是拿钱才能办事的形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就业促进法》第26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现在我们只是要求我们最低的权益得到保障:1、对我们工作数十年工作人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补缴各项参保资金。2、补清我们这些年的工资差额。3、公开我镇以前办理相关企业手续人员的各种程序。(是经过竞聘上岗、还是通过权钱关系办理手续)

此致各位尊敬的领导

大冶镇人政府全体临时工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9 02:52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