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槐树洼村合村并点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照2015年3月制定的《荥阳市槐树洼村合村并点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并在第3节第2条明确,宅基地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依据是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但郑州市在2014年8月1日起就开始执行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并且在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中明确“郑政文【2009】127号中关于青苗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那么问题如下:
1.荥阳市槐树洼村合村并点项目究竟是什么性质的项目,有无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2.如果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能否公示,或是采取何种流程才能公示?
3.荥阳市2015年3月制定的《荥阳市槐树洼村合村并点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为何不依据【2014】142文件,而依据被明确停止使用的【2009】12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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