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您好:
我市于2010年11月17日进行了居民用热价格调整,《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巩价[2010]23号】文件规定: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的价格为0.16元/㎡/日,居民用热计费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巩义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巩政会记[2011]29号】规定,住宅居民用热面积达不到70%的,住宅小区热交换站的运行费用由各住宅小区开发商和业主共同承担,分摊不超过0.02元/㎡/日。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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