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的件已收悉。
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持有乡村医生证者只能在村卫生室执业;按照《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二项,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者,可以设置个人诊所。鉴于以上规定,我局于2010年对本辖区内个体诊所进行整顿,规定凡是持有乡村医生证的人员,均不能在个体诊所单独从事执业活动。结合我市当时实际情况,准予乡村医生在执业医师的带教下开展诊疗活动。现在审批的标准均是按照2010年卫生部印发《诊所基本标准》审批的。如有疑问请拨打628869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