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告知书里写的查明的事实是我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驾驶车辆冲向人群,将XX撞倒在地,导致XX腿部受伤,告知书里的意思是明显的故意,这些我保存的都是有录音的。领导回复里的是,后经依法调查查明:2016年2月20日晚张涛同朋友在登封市唐庄乡宝乐迪KTV“66”喝酒后离开走到停车场时,停放在其左侧的一辆白色现代轿车的车主崔燕峰突然启动该车辆将其撞到,又从其腿部碾轧过去造成其大腿骨腿部骨折。 强制措施告知书里,至少有动机,是因为我酒后跟他人发生争执了,然后我实施故意行为了,领导回复里,直接连个动机都没了,然后我为什么突然启动?到底是故意还是不小心?提都不提了,既然已经查明了,为什么不公布?说的那么笼统,这叫查明吗?
所以还是我给个解释吧,当我听到强制措施时候,提出记录仪,民警看过后,一句“你别激动,你别紧张,我听你妈说你有过精神分裂症,你先后边坐坐,后边坐坐”,其实我当时没激动也没紧张,我只是开心,开心的是他们捏造假事实的把戏被揭穿,可能民警激动紧张吧,后帖子陆续发出后,市长信箱领导回复里面,已经去掉了酒后发生争执,也没再提冲撞人群,只是说了撞倒在地,并没有提故意或者过失问题,领导的回复虽然比较笼统,但是用词恰当,用外交部发言人的话说,这个就叫假话不能说,真话不全说。 可是只是前面查明的事实更改了一下,都没提故意过失,后边为什么会有“作案工具”“违法人”这样的字眼呢?如果伤者酒后追逐我车辆,我也是违法人吗?所以说,依法调查查明后的内容,本来是强制扣车告知措施书里的内容,没想到半路杀出个记录仪,临时才改成的现在内容,强制措施里查明的至少有个动机有个故意,领导回复里查明的连个故意过失都不提了,没故意和过失,这叫查明吗?正如当时交警给我说的话,你不要说谎,一个谎言了,你得好几个谎言才能圆场,总之一句话,慢慢圆吧,只要能圆的住也可以。
现场的真实情况是我正站在车左侧跟对方一个人沟通过程中,那个伤者,从KTV走出来,嘴里吼着准备过来殴打我们这边的人,因为我跟他一直不认识,从我车前经过的时候,我车上的记录仪有清晰显示,这些情况当时我并不知情,后期观察记录仪才发现的。 我跟对方说话过程中,猛的有人扯我一下,我就下意识的直接挣脱,赶紧上车开车走,当时那种情况,车前方空无一人,跟我说话的几个人虽然离车近,但还是有段距离,当时对方人好像认识我,问我是不是涉村的,我没给他们发生任何肢体和语言上个的冲突,所以正常行驶是不可能压到人的,这也就验证了现场监控上,车起步后,车旁几个人没后退四散,也没受伤这个事实。监控视频这种东西,我自己店铺的监控和录音,全部都是我网上购买,自己回来安装的,晚上看啥样我比谁都清楚,何况距离又那么远,监控只是看到我车起步,有人坐在地上,至于是怎么压到的,不可能看到,所以说监控只是个辅助证明,说这么多,我也不是说自己想推卸责任啥的,只是以事实说话,关于伤者受伤,只有两种可能,1、当时确实是他离我车最近,2、我上车后他追逐我造成,以上都是后期推断,后者的可能性比较大,伤者当时做的口供有所隐瞒,他对我媳妇说的是他从KTV出来,不知道咋回事眼前一亮就被撞住,他隐瞒了他要揪住我毛衣这件事,他村子里的人说的是以前他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这事他才撒谎。事发笔录时候,派出所的指导员解释的是证人说的我故意朝他们冲撞才定性的故意伤害,但是那时候如果民警能接着问一句,他朝你们冲撞,你们为什么还站着不动不躲开,如果当时能问一句,谎言将不攻自破,不可能后续有这么麻烦的事,仅此而已。
一开始就抱着吓吓协调的态度,协调不成就扣车,为什么一开始就做有罪推定,不做无罪推定?事发之初,我就给民警解释,扣车不利于协调,很可能会出现狮子大张口,民警当时没采纳,估计想的是扣车我害怕了,果然不出所料,扣车没几天,对方直接张嘴就要七万五,扣车合法不合法,车辆算不算作案工具,这都是有待再议的。我给民警打电话沟通,民警一直强调尽快协调赔偿,我一提调查故意和过失,直接挂我电话,这些都有电话录音证据。一开始我就知道我不是故意,所以我家人不管怎么去,我是坚决反对协调的,更何况是以故意伤害的名义的协调。 伤者家属对我亲戚说,他妈有钱,要七万五不多,但是他不知道,如果2011年我开始创业时候,家人能有个支持,我不会把媳妇结婚的三金当到郑州当铺,后期我也不会精神分裂症。他更不知道,因为我买车后,因生意资金周转,我妈借给人家五万,我让帮忙借钱没借,怄气到现在一年多没说过话了。
一句名人的话:我们知道他们在撒谎,他们也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撒谎,我们也知道其实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撒谎,他们也知道我们是假装他们没在撒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