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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义市新农社非法集资的实际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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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7-21 10:38: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得知巩义市新农社公司在公安局是按照非法集资的案子来办理之后,我作为一名投资者来说是非常痛心的。从最早的担保公司到现在的投资公司,政府的职责去了哪里?就在政府的眼皮子底下,出现这样的事情,对于所有的客户或者投资人来说是最不能接受的。可就在前几天我遇到了我的经办人,在得知了他已经牵扯到刑事之后,我冷静的回想了几天,现在将我这近4年对新农社的观察情况告知给大家,也请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核实真实情况。我最早的投资是从河南省新农社投资担保公司开始的,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借款合同》,是事先打印好的无碳复写纸格式的合同,上面是公司董事长逯昆鹏和公司的签章;大概是到了12年前后公司变成了自己打印的合同,那时候一年期的是借款合同并且加了公司的承诺函,公司是承诺方;短期合同是《联合借款合同》,让我经办人变成了合同的一方,但是我确定当时的资金并不是打到了经办人账户,还是转在公司指定的人员账户上,那个时候的账户都是逯昆鹏亲戚的账户;到了14年中旬我再次办理业务的时候,有次我增加投资金额经办人从财务给我的账号是他自己的账号,因为那个时候公司变化了好几次合同有时候账号也是不断变化,所以我就没有在意,只是不经意问过:“怎么这是你的卡号?”那孩子就说是老板让这样做的,不过卡还是在财务,资金是公司掌控的。我说那是肯定的。他说老板说是为了避免成为非法集资,以一种变通的方式让合同规范;在签订合同时候,在确定财务收到我的款项之后,就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发现最后的承诺函也变化了,由原来的公司代偿变成了有偿转让,关于这个问题当时我提出了疑问,恰巧他的领导听见给我的解释是代偿就相当于担保,不符合投资的格式,为了避免非法集资,老板专门从金融办给我们拿来了模板。对于有偿转让他还专门做了解释说是,真要有什么只要比投资金额少一点公司还是代偿,低一块钱就好,你要相信我们这5-6年的品质保证。确实这几年他们的收益金给客户转的让我们很及时,也让我们很放心,所以我便没有在追问。关于收益金我还专门问过经办业务那孩子,问他是财务谁转的,他当时说是出纳,我还开玩笑说回头得请恁出纳客类,转账每次都很及时。好景不长公司出事了,出事之后我就见过逯昆鹏一次,通常的工作都是那孩子来给我做工作,当时我确实觉得那老板不出面不够担当;再后来我拿着合同咨询律师的时候,让我吓了一跳,他这合同给我那经办人套进去了,凭良心来说,我确实生气,是他对市场和老板的灵敏度不够造成了我今天的损失,但是我不能昧着良心办事,来找那孩子的麻烦,因为我很清楚钱不是他拿的,我很清楚是公司,在开合同的时候也是他公司的工作人员问财务收到钱后才给我开的合同,包括出事后之后那孩子也是很积极的态度,所以我不愿找他的麻烦。但我知道他牵扯到刑事之后,我是于心不忍的,因为从现在来看,老板在最后一次改合同的时候已经是做了让他们套进去的准备,也就是说 那时候已经开始诈骗的开始;另外据我所知,财务人员亲属的资金为什么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已经全部转走,最大的一笔金额也在出事之前的一个月转走?!!!还有就是我遇见的几个客户的合同,有他们公司人员的签字也不是人家本人签字,客户和那些工作人员也就根本不认识,这样的合同是否属于财务人员伪造?!!!之所以说这些实际情况,是因为作为一名投资人我们是生气,我们是要拿回自己的血汗钱,但我们不能昧着良心吧?!恳请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不要让受伤的人再受伤,更不要让伙同公司老板一起诈骗客户和业务人员的相关人员逍遥法外!!!!因为就我个人来讲是财务人员和逯昆鹏伪造了一个看似很安全的环境来让底下的工作人员和投资人来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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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6-7-21 15:12:16 |只看该作者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规定精神,非法集资:就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货币外,也有实物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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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7-22 00:34: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老板诈骗时候,财务做了帮凶,很明显啊!现在却让业务员来顶包,一看老板和财务是亲戚吧!!坑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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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7-27 02:05:43 |只看该作者
为啥没人查清资金流向类,没财务做掩护逯昆鹏一个人玩不转的。请公安局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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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8-1 14:35:22 |只看该作者
要是集资诈骗财务是肯定脱不了干系的,要是吸收公众存款他们都给自己客户取干净了那就没办法说了,只能说他们和老板一起坑了公司业务员和客户,人确实不怎么地。逯昆鹏后期的行为绝对够的上诈骗这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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