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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君悦城4号楼104号非法住改商办理营业执照的再次反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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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7-21 21:05:3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工商局

处理时间

2016-8-2 09:45

       接到金水区工商局的再次回复,据称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及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规定,依规进行注册登记,现工商部门对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可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将军队房地产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总后勤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请问金水区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严格执行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但是为何不严格执行该通知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呢?同一个地方法规总不能断章取义分割开执行吧?请问在你局严格执行第四条和第五条时,为何选择性的忘记严格执行第九条和第十条了呢?是否是可以理解为金水区工商局对该规定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就可以不执行了呢?是否存在有法不依呢?希望金水区工商局给君悦城4号楼广大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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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7-22 09:22:3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分局丰产路工商所已受理,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您也可以前往丰产路工商所与其联系,以便尽快解决问题。电话:0371-69125315。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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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7-22 16:57:5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关于经营场所的问题回复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中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审查其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关于第九条规定中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问题,其房屋用途的管理不属于工商部门的职责,也就是说只要申请人办理登记时,申请人只要提供经营场所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工商部门是无权禁止登记的。
   网友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的第十条规定,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该规定对于工商部门主要是指申请人提供虚假租赁合同骗取营业执照及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由房屋管理部门管理。2015年5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实施方案》郑政办【2015】81号文第3条也已明确指出,属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由住房保障局牵头,城乡规划局配合管理。故网友反映住改商问题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如有其他问题,您可以前往丰产路工商所进行反映,以便尽快解决问题。丰产路工商所
电话:69125315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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