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政府职能部门:
您好!前段时间偶然发现鑫苑将一期后门的物业用房擅自出租给一家培训机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请问,物业这样做是否经过上级部门的审批?是否涉嫌违法?是否应该有相关部门根据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物业人员描述,物业将此处出租是合法的,那么请问出租的依据从何得来?并且,如果此处是商品房,那请出具相关手续,希望能得到真实有效的回复,而非官方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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